很多网友会把“患者死亡的医疗后果”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这里要厘清三层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三者不能直接划等号: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行政/民事层面)
只是医学会鉴定结论,代表: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死亡结果。
后果主要是:民事赔偿、医院/医生行政处罚(吊销执照、处分)。
仅仅是一级甲等,不等于犯罪。
哪怕医方有过失,只要没达到刑法上“严重不负责任”,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事故罪(刑法过失犯罪)《刑法》335条
必须同时满足全部条件才入罪:
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是普通技术失误,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和死亡存在刑法上直接因果关系。
主观上是过失,医生并不希望病人死亡。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故意杀人罪(刑法故意犯罪)
主观上主动追求、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是主观恶意的故意犯罪,量刑最重,死刑、无期、十年以上起步。普通诊疗过失、手术并发症、技术缺陷,不直接等同于故意杀人。只有有证据证明刻意加害,才会定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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