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镕基与98房改政策
很多50后、60后都知道,建国以后,很多单位采取的是“福利分房制度”,也就是集体分配住房的模式。
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的谈话中,率先提出“住宅是商品”的核心观点,但这一理念在后续多年里,并未被社会大众广泛接纳。直至上世纪80年代末,社会各界对于住房能否市场化、个人能否自主购房,依旧存在诸多争议,住房商品化的改革共识迟迟未能形成。
直到1997年,伴随着中国乃至世界经济下行影响,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提出,“加快住宅建设,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这一论断有效凝聚了住房制度改革的社会共识。
1998年3月,国务院正式宣布“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从国家体改委并入建设部,由建设部长俞正声担任小组组长,负责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工作。
按照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方案方案起草人之一的顾云昌同志回忆:“我们差不多每个星期都要召开碰头会,把全国各种思想以及各部委的意见都归纳在一起,充分展开讨论”。
改革推进期间,朱镕基每月都会召集各相关部委负责人听取工作汇报。俞正声会后及时将会议指示与工作要求反馈给房改工作小组,团队严格对照指示精神,对房改方案持续修订完善,确保改革方向贴合国情、落地可行。
房改方案中,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也就是从原来的住房福利(实物分配)如何转换成货币分配。
因为取消实物分配之后,分房政策消失了,大家都要买房,老百姓的工资那么低,买不起,要不要给“购房补贴”?每个人补多少?钱从哪来?
事实上,住房市场化改革早就有过前期探索。1991年,主政上海的朱镕基率先创新,在全国首创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全国公积金体系的源头雏形,相关改革思路与实践记录收录于《朱镕基上海讲话实录》。
1994年,国家下发43号文件,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后续全国房改奠定了制度基础。
但是,公积金不等于住房补贴。当时有一个关键词叫做“房价收入比”,也就是老百姓年收入价格,跟一套房子的价格比是多少合适?
经过反复讨论,当时大家都认为房价的收入比4至6倍比较合适。比如,一套普通住房价值80万元,一个家庭的年收入是20万,房价是收入的4倍,属于大众可负担的合理水平。
经过多轮调研、测算与研讨,业内与各部委达成共识,4至6倍的房价收入比是居民可承受的合理区间。举例而言,一套普通住房总价80万元,家庭年均总收入20万元,房价收入比为4倍,属于大众可负担的合理水平。
最终,朱镕基敲定改革核心标准,以4倍房价收入比作为核心测算依据,最大限度落实购房惠民补贴政策,降低居民购房门槛,调动群众住房消费与住房改善的积极性。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发〔1998〕2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这份标志性文件的出台,正式终结了我国城镇住房福利实物分配制度,全面开启了中国住房市场化、商品化的全新发展进程,成为中国房地产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