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莴笋,先泡‘药水澡’,再发往全国各大城市。” 2026年9月5日,博主“大雷的食品科普日常”发布的一则视频引爆全网。
2026年9月5日,博主“大雷的食品科普日常”发布视频,曝光甘肃榆中疑似存在“染色莴笋”。
博主张先生走访了榆中县定远镇、搭连镇等地的13个蔬菜仓库,在一半以上的仓库内发现有菜农使用不明液体浸泡莴笋。
在一个仓库现场,他发现了一瓶标注为“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的产品,颜色显示为果绿。
他从三家仓库抽取了浸泡液样本送检,结果均检出亮蓝和柠檬黄。这两种物质虽是合规食品添加剂,但严禁用于新鲜生鲜蔬菜。
更隐蔽的是,这些操作多在夜间进行。白天只做分拣、修整等合规作业,晚上集中浸泡,作业结束后即销毁包装、冲洗残液。
药剂调配全靠工人经验,没有任何计量工具。部分露天场地地面遗留绿色药剂残液。浸泡后的莴笋被送入冷库密闭存放,然后发往全国各大城市。
用柠檬黄和亮蓝浸泡莴笋,目的只有一个——遮盖莴笋在采收存放过程中出现的发黄、表皮损伤等问题,统一外观色泽。消费者买到的“卖相好”的莴笋,可能是被药水“画”出来的。
专家指出,柠檬黄和亮蓝本身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仅限用于特定食品类别,例如腌渍的蔬菜。
用于新鲜莴笋,就属于超范围使用。超量或长期食用,可能因蓄积效应导致过敏等不良反应。短时表面沾染可通过冲洗去除,但若长时间浸泡渗入蔬菜组织,家庭清洗手段难以完全清除。
记者致电榆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表明身份后,工作人员随即挂断电话。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而榆中县农业农村局则表示,上周已开展现场督查,问题莴笋已查封销毁。农业局已在行动,市监局却在挂断电话——监管的“左右手”之间,缺的不是文件,是配合。
这起事件看似是一起“违规操作”,但放在法律框架下审视,其违法链条远比表面复杂:
(一)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列为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经销商在新鲜蔬菜上使用仅允许用于糖果、饮料的着色剂,已构成明确的行政违法。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此前已有同类案例:黄石市西塞山区某蔬菜店因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辣椒面,被没收违法所得121.69元,并处罚款5000元。
榆中涉事经销商面临的处罚,将基于涉案莴笋的货值金额来确定——如果货值超过1万元,罚款金额将翻倍增长。
(二)刑事责任: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诉的“升级门槛”。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类案例中,四川隆昌市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美白”折耳根案,被告人因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刑罚。
如果涉事莴笋中的色素含量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追诉。但根据现有检测结论,当地农监中心表示“涉事莴笋未检出重金属、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目前更倾向于停留在行政违法层面。
(三)民事责任:消费者的索赔路径。
消费者若已购买染色莴笋或因此受到健康损害,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需保存购买凭证、食用记录、就医证明等证据链,向销售商或生产者主张赔偿。
一颗莴笋被泡进绿色液体,再发往全国各大城市。消费者买到的“卖相好”的菜,可能只是被“画”出来的。
当法律的红线被越过了无数次,监管的眼睛能否从文件堆里抬起头来,看看那些深夜还在作业的仓库?
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