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小伙租了大叔一套房子,租期是一年,然而,就在还有俩月到期前,小伙的父亲竟然在这套房屋内跳楼身亡,事发后,大叔觉得晦气,而且还觉得因经历此事房屋一定贬值了,于是,大叔将小伙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
据悉,25年1月的时候,小伙小刘和老张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小刘乘坐老张的这套房屋,租期是一年,租金每个月2500元,随后,小刘一家就搬了进去开始了居住。
然而,因为小刘的父亲本身患有疾病,因此小刘父亲觉得自己是一家的累赘,可能是为了减轻家庭承担,小刘父亲多次做出不理智之举,而每一次也都是被家人及时发现救了回来。
可是就在临近租期结束前的两个月,即25年11月的一天,小刘父亲还是打开窗户直接跳了下去,最终不幸身亡。
老张觉得,自己把房子租给了对方,结果对方却做出了这种事情,而且房子也成了凶宅,以后不要租了,卖都是问题。一气之下,老张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小刘赔偿房屋的折价50万。
而小刘则认为,父亲因自身健康问题坠亡,这是不可预测和避免的,因此,这属于意外事件,他认为自己不负有责任。
事发后,有网友说,跳楼身亡,又不是在房间内死亡,怎么能成了凶宅,这凶宅认定是不是太宽了?
也有网友说,其实摔下去之后,一楼才是最不好的,人虽然是在这里跳下去的,但是一楼住户外面就是掉下去的地方,看着心理膈应。
还有网友说,按这个说法,如果是从顶楼跳下去,难道要赔偿整栋楼业主损失吗?
其实,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刘作为案涉房屋承租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使用该房屋,对住在案涉房屋内的家人等人负有管理义务。小刘父亲因疾病问题坠楼自杀导致房屋价值贬损,小刘作为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赔偿多少才算是合适?民法典虽然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但事实上,房屋的折损属于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房子如果不卖,房东也没有任何损失,但是,买家对有人员非正常死亡情况的房屋普遍带有抵触意识,事实上,如果房子出售,那么,买家必然是以低于市场价购买的,按照正常价格购买,买家是完全可以购买其他同户型的房子,而没有必要购买这一套,所以,此类房屋难以出租、转让的现状也说明其价值的贬损。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结合房屋本身价值,以及相关情况,依据公平原则,酌情支持小刘补偿老张10万元。
对于10万这样一结果,小刘并不服气,随即提出了上诉,小刘认为,因为房屋是老张觉得贬值了,但是没有一个可行的评估报告,所以,自己并没有责任,但是二审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小刘的上诉,而是维持了一审原判。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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