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五个按摩大妈沿街拉拢男人服务,以按摩肢体赚钱,不择手段增加按摩费用,还把一个男游客按摩得出了问题,皮肤多处发红,身体酸痛,由约定9.9元上升到250元!按摩期间,男游客要求停止,几个大妈不听劝,强行加大按摩力度,导致男游客受伤严重,路人围观看热闹,男子为了面子没有反抗大妈!
(来源: 潇湘晨报9月3日报道)
梁先生闲着无聊,就打算外出旅游,听说南宁城市漂亮,就坐车到这儿,想着能旅游出个好心情。
来到南宁,梁先生感觉这儿的环境不错,风景如画,路边的行人匆匆,各种小吃惹得人直流口水。
正在这时,他看到一条街道很热闹,里面的烟火气十足,心想自己出来玩,顺便过去瞧瞧,看看有什么特产,回去捎上。
一边想,一边走,很快就走到了繁华的街巷,梁先生乐呵呵地人群中穿梭,两只眼睛也不停地盯着周围的小吃和杂货。
来到异地,发现外面的东西就感到稀奇,梁先生的心情也是蛮好的,就决定尽情地玩一天再说。
突然间,冒出来一位穿着白大褂子的大妈,拉着梁先生的胳膊,说小伙子累不累,要不要过来体验一下专业按摩。
梁先生一听专业按摩,本来想着不用了,可是大妈立刻说只要9.9元服务费,便宜又划算,错过了,就没机会了
梁先生一听,这个按摩确实便宜,而且是专业按摩,再加上大妈按摩,想必技术也高超。
于是,梁先生就同意了,想尝试一下异地按摩的效果,顺便消解一下路途带来的疲劳感。
大妈一看梁先生愿意按摩,高兴得拉着他往按摩台走,那儿有一长排排的按摩位置,都是大妈按摩小伙子或中老年男人。
一开始,梁先生就先让按摩,没有付费,想着按摩结束再给钱,对方也同意。
紧接着,大妈按摩就开始了,本来一个大妈为梁先生按摩,结果十分钟后,又冒出来四个大妈。
也就是说,五个大妈一起按摩一个男人,这谁受得了,梁先生被突如其来的场面吓坏了。
离谱的是,五个大妈分工合作,极为默契,分别按摩肩颈、手臂、腿脚等,用力极猛,强行叠加服务项目。
梁先生感受到疼痛难耐,也多次叫停,但是谎称痛就是湿气重,又继续操作,按摩力度过大,导致皮肤多处发红。
这一幕不仅梁先生感到不舒服,连路人都看不下去了,纷纷围观,但是梁先生为了面子,
周围路人围观,当事人碍于情面,没有强硬反抗。
更为过分的是,原本约定9.9元服务,按摩结束后,大妈们张口就要250元,包含多人服务费、精油等附加收费。
梁先生气得没办法,被迫支付费用,回到家后,肤多处发红,痛得没法入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妈们强迫接受服务,就是强买强卖,梁先生仅同意9.9元十分钟单人按摩,明确拒绝多人加项服务,大妈仍然强行提供额外服务,事后索要高额费用,属于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强买强卖行为。
大妈们违法,可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作为消费者,梁先生享有自主选择权,有权选择或者拒绝服务,按摩大妈们不得违背意愿增加服务项目。
大妈们必须明码标价,新增服务、精油等项目,需要提前征得梁先生同意,不能先服务后收费。
遭遇该情形,梁先生有权拒绝支付未经同意新增项目的费用,已经付款可以要求退款。
由于多人按摩,力道过大,造成皮肤发红、软组织损伤,若就医确诊人身损害,大妈们应当承担医疗费等赔偿。
当众多人围拢按摩,造成当事人社死难堪,如果造成严重精神困扰,也可主张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