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黔法动态# 【💥新闻:手握公权“执法霸凌”,判决书中编造“空气证据”实施“魔术办案”集体造假法律文书事件已突破两千万讨论阅读量】贵州 省高院给违法办案“洗白”,省、市检察机关、纪监委等监管部门层层监督失职!一份"幽灵协议"与三级法院的信任危机——"贵州3311案/653案74案"贵州法院集体 ​

黔法动态 【💥新闻:手握公权“执法霸凌”,判决书中编造“空气证据”实施“魔术办案”集体造假法律文书事件已突破两千万讨论阅读量】贵州 省高院给违法办案“洗白”,省、市检察机关、纪监委等监管部门层层监督失职!一份"幽灵协议"与三级法院的信任危机——"贵州3311案/653案74案"贵州法院集体造假法律文书事件引发超千万关注阅读讨论“司法公信力”社会事件 一份签名经司法鉴定确认系伪造、假冒的《补充协议》,却成为剥夺购房者退房权的关键依据;一审判决书中凭空出现的"补充协议首页和末页系为同一张纸"、二审判决书中凭空编造"补充协议第一、二页第七你使用A3规格同一张打印纸打印"等描述,在庭审和卷宗中均无踪迹;涉事法官在案件审结后反获晋升,而当事人的举报材料却在各级监督渠道中石沉大海。

这就是"贵州3311案/653案"——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正在演变为一场判决书中编造“空气证据”实施“魔术办案”集体造假法律文书,关于司法公信力的社会拷问。

 一、"幽灵协议":一份不该存在的合同

2017年,汪德福购入贵州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贵安第一城"商铺,双方签署了一份长达40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白纸黑字写明:若开发商在2023年3月31日后90日仍无法交付初始登记文书,买受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逾期了。然而,当汪德福准备行使退房权时,一份他从未见过的7页《补充协议》横空出世——上面声称他已签字放弃退房权。

经司法鉴定,该协议首页"汪德福"签名非本人笔迹。庭审中,开发商亦承认系"代签"。

一份签名被确认伪造、当事人明确拒绝追认的协议,在正常的法治逻辑下,其命运本应毫无悬念。

但现实给出了另一个答案。

二、判决书里的"魔术空气证据":证据从何而来?

真正令此案引爆舆论的,是判决书中那些"肉眼可见"的蹊跷。

一审判决书中第10页所判:“关于原告诉请撤销《补充协议》的问题。该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签订,协议上结尾处有原告的签名及捺印。 原告诉称协议首页原告二人签名并非其字迹,并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佐证,认为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同时主张被告也未与其协商过《补充协议》事宜,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补充协议》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二,原告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9页附件十二打印着《补充协议》的空白纸。被告庭审中承认首页不是原告二人签名,经核对补充协议原件, 补充协议的首页与末页系在同一张纸上,补充协议末页确认签名处系二原告的签名,首页未签名或首页系被告员工代签并不属于撤销协议的事由,原告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首页和末页签字系在同一张纸上,原告有义务对整个补充协议进行审查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合同的欺诈,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篡改的行为或其他符合撤销的事由,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10页所判“经核对补充协议原件,补充协议首页和末页系为同一张纸”等从何而来?又在哪里?卷宗中无判决书中所判:"经核对补充协议原件,补充协议的首页与末页系在同一张纸上"物证,判决书所判毫无证据支撑,庭审过程中更未见过和亦未质证过判决书中所判的“经核对原件补充协议原件,补充协议首页和末页系为同一张纸”,难道庭审中都不用当事人质证,只凭编造故事既可定案,所判完全是编造“空气证据”实施“魔术办案”造假法律文书。

二审判决书更进一步,判决书第16页:“对《补充协议》应否撤销问题。该《补充协议》共有七页, 虽然首部签名非上诉人所为,但该协议第一、二页及含上诉人签名的第七页系使用A3规格的同一张打印纸打印后,页面下端编有页码,整个补充协议装订痕迹均在同一位置,足以证实上诉人称除签字页面外,不知其余页面内容不是事实。上诉人已在协议尾部签字,视为其对整个协议内容的认可,且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实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

二审判决书第16页所判“补充协议第一、二页第七页使用A3规格同一张打印纸打印”从何而来?又在哪里?卷宗中无此物理形态物证,庭审过程中亦未质证过“A3规格纸”,"该协议第一、二页及含上诉人签名的第七页系使用A3规格的同一张打印纸打印"所判毫无证据支撑,亦未质证,完全是编造“空气证据”实施“魔术办案”造假法律文书。

然而,当事人指出:庭审中从未见过所谓"同一张纸"或"A3规格打印纸"的实物证据,卷宗中亦无此物,庭审过程中更未质证。开发商提交的证据卷宗《被告证据》中显示补充协议为7页独立的A4纸,庭审笔录中开发商也已自认协议有7页。

判决书中言之凿凿的描述,在庭审中从未出现,更未经质证。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判决书中的关键事实认定找不到庭审和卷宗的对应支撑时,公众有理由追问:这些文字究竟从何而来?

三、被"架空"的主合同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法院一方面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为有效合同",另一方面却对合同第29条的明确约定视而不见——"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而附件十二在合同第39页,内容为空白。

换言之,双方真实签署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补充协议的形式和位置,法院却采信了一份独立于合同体系之外、签名被确认伪造、假冒的7页文件,用以否定买受人的退房权。

主合同被架空,伪协议被"扶正"。这不是法律适用,这是对契约精神的公然践踏。

四、关键证据的"消失"与"隐匿"

当事人还指出,开发商提交给法院的合同仅包含第1至19页,包含附件十二的第20至40页"消失不见"。而汪德福提交的公证版《委托书》和《公证书》——用于证明开发商代签行为无效的关键证据——虽在卷宗中可见,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

一份判决,选择性采信、选择性忽略,当"取舍"变成"裁剪",当“自由裁量”变成“自由造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便无从谈起。

五、违法办案者晋升,监督渠道"灯下黑"

此案最令人不安之处,或许不在于个案本身,而在于事后的一切。

一审法官李洪波,被指在判决书中编造"补充协议首页末页同一张纸"的结论,事后晋升为贵州平坝区监察委员会委员。二审审判长黄光美,被指捏造"A3规格纸"证据,事后晋升为贵州安顺中院民二庭庭长。

当事人向贵州各级监督机关举报,结果却是:

案件经最高院移交转办至贵州省高院,省高院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驳回;

十二巡视组进驻贵州后将举报材料转至贵州平坝区纪监委,对方电话回复"您反映的问题不存在";

省检察机关同样以"不符合监督"为由拒绝介入。

更令人震惊的是,当事人称曾两次遭遇十余人从贵州赶赴上海,自称"代表贵州政府"进行施压,而当证据摆在面前时,对方却选择沉默离去(派出所记录可查)。

举报者被声称“代表贵州政府”十余人"跨省"施压阻挠当事人依法维权,监管"护短",涉事者反获提拔——当纠错机制本身成为问题的一部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还能依靠什么来修复?

六、两千万关注讨论背后的民心之问

截至2026年9月,该案在网络上已引发破两千万的关注阅读讨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房产合同纠纷案,它已经演变为一面镜子,照出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最深层的焦虑。

判决书中无中生有凭空编造的“空气证据”为何能成为定案依据?判决书作为法律文书却凭空造假,出现的证据描述谁来解释?涉事法官为何在争议未平之际反获晋升?层层监督为何集体失灵?

执法霸凌问题,不是当事人一个人的困惑,而是每一个关注此案的社会大众心中的疑问。

【结语】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这道防线本身需要被追问时,受损的不仅是个案当事人的权益,更是整个法治体系的公信力。

贵州 省高院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评查给违法办案“洗白”!省纪监委、省检察机关——(执法霸凌)公众在等待一个正式的调查通报。不是"不符合监督"的冰冷回复,不是"事实清楚"的敷衍结论,而是一份经得起检验的、对公众关切“编造空气证据”实施“魔术办案”的正面回应。

法治社会,没有"空气证据"的容身之地,更没有"魔术办案"的生存空间。

涉案案号:(2023)黔0403民初3311号(2024)黔04民终653号(2025)黔民申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