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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服刑的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当庭承认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该罪名

正在服刑的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当庭承认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该罪名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黄之锋是前香港众志秘书长,此前已因其他案件在监狱服刑,本次审理针对的是他涉及国安法的相关行为。我觉得这次认罪不是普通的司法程序进展,而是香港国安法落地后又一个标志性的司法节点。


过去香港发生动乱的那段时间,部分人员公开联络外部势力,呼吁境外对香港实施制裁、干预中国内部事务。当时不少人抱有错觉,觉得这些人有外部势力撑腰,不会真正受到法律的追责。


咱们往深了想一层,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整个局面出现扭转。相关的案件侦查、审理一直在按法定程序推进,没有因为外界的杂音就停下脚步。这本身就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法律约束的是具体行为,和当事人喊什么口号、包装什么身份没有关系。

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人已经在服刑了,再追加一项罪名有什么实际意义。我认为这传递的信号非常明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会因为其他刑期就被抵消,每一项违法事实都要对应相应的法律评价,不存在 “一罪遮百罪” 的空间。


过去几年,不少西方机构和政客把这类人员包装成所谓的 “民主人士”,公开发声施压,试图干预香港的司法进程。但到了实际的审判环节,这些外部声音没有产生任何实质影响,香港的司法始终依据本地法律和案件事实进行。


更值得关注的是这件事的示范效应。在此之前,还有不少参与过相关行为的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时间过去就没人追究了。这次的庭审结果,相当于给所有同类人员敲响了警钟,法律的追溯不会因为时间推移就消失。


在我看来,这也是香港由乱到治过程中的必然一步。社会秩序的恢复,法治权威的树立,本来就需要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来落地。只有让违法的人付出对应代价,才能让更多人清晰知道红线在哪里,边界在哪里。


香港国安法列明四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分别对应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四类罪行最高量刑标准一致,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行为设置。


我觉得很多人之前对这类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觉得只是发表一些言论、联络一些境外人员,算不上多大的事。但从法律层面看,当这些行为的目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损害香港整体利益的时候,性质就已经发生变化,不再是普通的言论或者交往行为。


目前案件还没有最终宣判,具体的量刑结果还要等法院根据案情细节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但认罪这个动作本身,已经对涉案行为的性质作出了法律层面的定性。


当曾经活跃在公众视野中的人一个个站到被告席上,那些还在观望、还在试图踩红线的人,是不是也该好好掂量一下自己行为的代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