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32年优惠落幕!9月1日个税新政落地,终结外籍股东股息红利“超国民待遇”
税收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税制公平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要求。9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7号公告,一项延续32年的税收政策迎来重大调整: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落地,标志着我国在税收公平道路上再迈出关键一步,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回溯政策历史,1994年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确立免税规则,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急需引进海外资本、技术与管理经验,对外籍个人股东股息红利予以免税,极大增强对外资吸引力,为我国经济起步立下汗马功劳。时移世易,历经数十年高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臻成熟,当年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优惠政策,逐渐显现出制度短板。同样是投资分红,国内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0%个税,外籍个人却可以免税,形成内外投资者税负不一致的局面,违背税制公平原则 。
更加值得警惕的是,原有政策被部分人钻了制度空子。少数内资企业通过变更股权身份,摇身一变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籍股东身份大规模分红,套取免税红利,变相转移资产,侵蚀国家税收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而如今外资来华投资,考量重点早已不是特殊税收减免,而是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完备产业链、稳定法治营商环境。依靠差异化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时代已经过去,清理“超国民待遇”水到渠成 。
本次新政具体规则清晰明确:税率固定为20%;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分红之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税款应当在支付分红次月15日之内完成申报缴纳。如果企业没有履行扣缴义务,则取得分红的外籍个人需要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自行完税,税务机关限期催缴的,应当遵照期限执行 。政策自9月1日起执行,9月1日之后实际发放的股息红利适用新规,同步废止1994年的免税条款。
举两个通俗实例帮助大众理解。案例一:某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股权,2026年9月5日公司实施分红,向外籍股东分配红利100万元。按照旧政策,该外籍股东无需缴纳个税,到手全额100万元;新政实施之后,企业代扣20%即20万元个税,外籍股东实际到手80万元,20万元税款上缴国库。案例二:一位中国自然人股东,投资同一家企业,同样分得100万红利,长期以来就需要缴纳20万个税。新政之后,内外个人投资者分红税负标准完全拉平,实现同股同税、一视同仁。
这项新政绝非排斥外资,恰恰是构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具备多重深远现实意义。
第一,补齐税制短板,实现税收公平正义。结束内外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税负差异,消除外籍个人股东的“超国民待遇”,内资、外籍个人投资者一视同仁,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应有之义,让所有市场主体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开展竞争 。
第二,堵塞税收套利漏洞,守护国家财税安全。有力遏制个别企业借外资身份,搞股权变换、分红套现、资产转移的灰色操作,堵住制度缝隙,防范税源流失,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第三,优化外商投资底层制度环境。高水平对外开放依靠法治公平,而非特殊税收补贴。该调整与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一脉相承,持续完成税制统一改革,向外商传递信号:中国欢迎外资,但不靠特殊税收让利,依靠广阔市场、完备产业体系吸引合规外资企业深耕发展。
第四,完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股息红利属于资本性收益,按照统一规则征税,是对资本收益合理调节,契合健全社会公平的现代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不少群众会产生疑问:政策调整会不会吓跑外资?答案是否定的。跨国资本投资决策,核心看市场潜力、产业配套、法治保障。世界多数成熟经济体,均不会长期对外籍个人股东给予股息红利免税特权。短期个别外籍个人股东收益会出现变化,但不会动摇真实外资企业来华投资的基本盘。合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然享受我国各项产业扶持、贸易便利政策。
当然,政策落地执行也对企业财务、税务部门提出新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要及时更新财税流程,做好分红扣缴、申报工作,避免出现漏缴税款风险。外籍个人股东也要读懂新规,厘清自身纳税义务,依法履行申报缴税责任。
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到如今个人股息红利内外税制统一,三十余年税制改革,一步一步告别特殊时代的差异化优惠,向着公平、规范、法治化不断迈进。税收天平不再向某一类群体倾斜,所有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对等,这正是中国式现代化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
对外开放大门始终敞开,但对外开放不等于保留特殊特权。9月1日落地的个税新政,既是对三十余年改革成果的接续,更是面向未来的制度安排:以公平税制护航统一大市场,以规则透明吸引全球资本,让各类市场主体凭实力竞争,共同分享中国发展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