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民办养老院里,住着一位76岁的老太太。
她腿脚不太利索,走路得扶着墙,子女常年在外忙工作,半年前把她送进了这家养老院。
院里还有个80岁的老头,住了快两年,平时总爱凑到老太太跟前搭话,举止有点轻浮。
护工知道这个老头言语轻浮,但是想着他都80岁了,估计是图个嘴瘾,就没真当回事。
出事前一周,老太太专门找过护工,说老头总趁没人的时候碰她手,让她浑身不舒服,希望护工能提醒对方几句,或者帮她调个远点的房间。
护工虽然答应了,转头忙就忘了这件事,这户工的确不付责任。
老太太又性子软,不好意思追着提,只能自己多留意,尽量绕着老头走。
事发那天晚上九点多,护工检查完了,就去休息了。
这家养老院好几扇房门的锁坏了很久,老太太住的那间刚好就是其中之一。
院方之前说安排人修,拖了两个多月都没动静,平时就掩着门挡风。
凌晨一点多,老头摸黑溜进老太太房间,凑到床边动手动脚。
老太太从睡梦中惊醒,吓得赶紧伸手推他,小声呵斥让他出去。
老头见老太太反抗,随手就扇了好几个耳光。
他还怕老太太喊来人,就使劲捂住她的嘴,把人往床底下拖。
接下来的一个多小时里,老头对着蜷缩在地上的老太太拳打脚踢,从头到尾没停过。
老太太一开始还能挣扎着求饶,后来慢慢没了力气,连声音都发不出来了。
整个楼道静悄悄的,夜间值班的护工早就窝在休息室睡着了,其实护工半夜还是需要再检查老人的情况的。
直到凌晨四点多,护工起来倒水,路过听见房间里有微弱的呻吟,才推门进去。
推开门的瞬间吓傻了——老太太躺在地上,头发散乱,脸上胳膊上全是淤青,嘴角渗着血。
肇事老头早就溜回自己房间,像没事人一样躺在床上打呼噜。
护工赶紧联系院长,又慌慌张张通知老太太子女。
子女连夜赶到时,老太太已被送到卫生院,人还处于半昏迷。
医生检查完说,老人多处软组织挫伤,两根肋骨骨裂,轻微脑震荡,还受了重度惊吓引发心脏问题,得转大医院。
子女看着病床上浑身是伤的母亲,当场红了眼,转头回养老院要说法。
院长一开始想和稀泥,说老人之间闹别扭,提出免半年住宿费再赔点营养费,劝家属大事化小。
家属不接受,当场报了警,要求追究老头和养老院的全部责任。
警方把老头带走调查,他承认动手打人,却死活不承认猥亵。
房间没监控,也没第三人在场,猥亵的事实拿不出实锤证据。
警方先按殴打他人处理,但考虑到老头年事已高,没执行行政拘留。
只是让家属交罚款、承担医药费、再赔一笔补偿金了事。
养老院这边,只被责令限期修门锁,连停业整顿都没挨上。
这件事在当地传开后,很多家里有老人住养老院的都坐不住了。
不少人专门跑去确认自家老人的情况,有的直接办了出院手续。
大家本来想着花钱送老人去养老院,有人照顾能安安稳稳度晚年,到头来连基本人身安全都保证不了。
一个80岁的老头,凌晨摸进76岁老太太的房间,猥亵不成还暴打一个多小时。
老太太肋骨骨裂、脑震荡、心脏出问题,差点把命搭进去。
结果呢?老头连拘留所都没进,交点罚款赔点钱就完事了。
很多人不理解——打人打成这样,就因为年纪大就不用关?
这个法律上确实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70周岁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这条规定的初衷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高龄老人身体弱,关进去可能出问题。
可放在这个案子里,一个能把人暴打一个多小时的老头,身体健康着。
而养老院的态度根本是无所谓的样子。
老太太提前一周就反映过问题,护工答应了转头就忘。
门锁坏了两个多月不修,给了老头可乘之机。
事发当晚值班护工在睡觉,几个小时没人发现。
出了事院长第一反应是和稀泥,拿钱封口。
养老院收了家属的钱,连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都做不到。
很多人问,这样的养老院谁还敢住?
连人身安全都保证不了,那这钱花得还有什么意义?
老太太的遭遇不是个例,类似的事情在养老院里并不少见。
这件事最大的警示在于——养老院不能只管收钱不管安全,法律也不能因为年纪大就对恶行网开一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70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但该法同时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此限。
老头深夜潜入他人房间实施猥亵并暴力殴打致人受伤,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例外情形,依法可以且应当执行拘留。
法律给了例外条款,实践中却很少用,这才是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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