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将自己的轿车停在路边,但是忘记锁门,结果第二天开车发现不对劲,全程油门踩不上去,4S检测后告知,油箱被灌水。女子报警,警方调查结果:一男子偷窃未果后,将一瓶矿泉水倒入油箱中,造成车辆部件损毁。
2026年6月26日晚上六点左右,女子把车停在路边停车位上。
当时她忙着带孩子,走得急,忘了锁车门。
这个不经意的疏忽,让她摊上了一场大麻烦。
第二天早上七点半,女子像往常一样开车去上班。
她先开了一公里到加油站,加完油后又开了一公里,感觉越来越不对劲——油门怎么踩都加不上速度,车子浑身没劲。
等红绿灯的时候,车子干脆直接抛锚了,彻底动不了了。
女子赶紧叫了拖车,把车送到了4S店检查。
维修人员一查,发现油箱里被人灌了水。
4S店说水进到油箱里,从油箱到发动机整个油路都会受影响,建议把油经过的部件全部换掉,因为进水后部件容易生锈坏掉。
最后换了高压油泵、喷油器、燃油管等多个部件,维修费一共花了7600多块钱。
女子怎么也想不通,好端端的油箱里怎么会有水,她报了警。
警方调取了路边的监控录像,监控画面显示,6月27日凌晨1点20分左右,一个陌生男子拉开车门钻进了女子的车里。
这个人是郭某,在附近工厂上班,住的地方离龙女士家不远。
他半夜出来拉车门“碰运气”,发现女子的车没锁,就进去翻找财物。
结果车里啥值钱东西都没有,白忙活一场。
可能是觉得不甘心,郭某掏出一瓶矿泉水,拧开盖子,直接倒进了油箱里。
倒完之后他就走了,留下了一辆第二天就会出问题的车。
7月1日,警方正式立案,郭某被抓获。
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下来,车损价格为3402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得明明白白: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拉车门盗窃,没偷到东西,已经构成盗窃;往油箱里倒水把车弄坏了,又构成了故意损毁财物。
这两项加起来,行政拘留十一天。
人被拘留了,但赔钱的事还没着落。
警方组织双方调解,女子算了一笔账:修车7600多,再加上修车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什么的,一共要八千左右。
郭某那边说只能赔三千,双方谈不拢。
女子又去找保险公司,想走代位追偿——就是让保险公司先赔给她,再由保险公司去找郭某要钱。
结果8月25日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通知。理由是车损险保的是意外事故,郭某故意往油箱里倒水是主观故意的破坏行为,不属于意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修车的钱自己垫了,保险也不赔,对方只肯掏三千。
女子正在收集材料,准备去法院起诉郭某。
7600块钱的修车费,加上其他损失,就因为他半夜拉了一下车门、倒了一瓶水,全都要女子自己先扛着。
女子因为从头到尾没做错什么,就是带娃着急忘了锁车门,结果摊上七千多块钱的损失。
而做坏事的人被拘留了十一天,赔偿却只肯出三千,剩下的让受害者自己扛,她想不通。
郭某半夜拉车门是想偷东西,没偷着就倒水搞破坏,这个行为确实是主观恶意。
但保险公司用“不是意外”来拒赔,从合同条款上讲挑不出毛病,车损险确实保的是意外事故,人为故意破坏不在里面。
可问题是,普通车主买保险的时候,谁会想到“被人故意搞破坏”不算“车损”?
条款写得再清楚,落到老百姓头上就是“买了保险出事不赔”的憋屈感。
而小偷郭某,实际修车花了7600多,他只肯赔3000。
他说“只能赔这么多”,可车是人家真金白银修的,发票摆在那儿。
行政拘留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但赔偿是另一码事——不能因为人被关了,修车的钱就不用赔了。
女子现在准备起诉,这是对的。
所以停车锁门是基本操作,但更让人无奈的是,你锁好了车,也防不住别人存心使坏。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4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郭某故意向油箱倒水导致车辆部件损毁,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女子7600余元的实际维修损失。
因此,郭某依法应当全额赔偿女子的实际修车费用,而不能仅以个人意愿支付3000元了事。
行政拘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公法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回事,互不抵扣。
内容来源于:杭州交通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