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钱确实不好挣,有些忙也不能随便帮,山西忻州五台县一名殡葬店老板胡某原以为自己只是卖了些殡葬用品,顺手帮熟人看看墓地、介绍个打墓工,结果一场土方坍塌事故发生以后,法院最终判他承担25%的赔偿责任,金额达到24万元左右。
事情发生在2025年11月,唐某父亲去世后由叔叔唐某某操办丧事,唐某某到胡某经营的殡葬用品店采购物品,又请胡某协助查看墓地并联系打墓人员,胡某随后联系方某,双方商定打墓价格为2000元,方某又找到刘某等人进场施工。
谁也没有想到,11月6日刘某进入墓穴施工时,上方土块突然坍塌,人被埋在里面最终窒息死亡,一个原本只有2000元左右的打墓项目,最后变成了一场涉及近百万元损失的民事赔偿纠纷,刘某家属也将唐某、方某和胡某一并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唐某承担30%、胡某承担25%、方某承担25%,刘某本人承担20%,按照判决中的损失金额计算,胡某需要承担约24万元,胡某认为自己不过是帮双方牵线搭桥,看墓地也是因为熟人关系免费帮忙,因此怎么也想不通这24万元为什么会落到自己头上。
胡某随后提起上诉,还提交了货品清单、聊天记录、录音和证人证言等8组新证据,希望证明自己只是一个居间介绍人,没有承包整场丧事,也没有指挥刘某施工,可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一抗辩,二审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我认为,这起案件最容易被误解的一句话,就是免费看风水也要赔24万,因为法院真正认定的重点根本不是胡某有没有收那几百元风水钱,而是他是否已经从单纯介绍人变成了整个打墓活动中的实际参与者,收费与否并不是判断责任的唯一标准。
判决书披露的理由很关键,刘某虽然是方某直接找来的,但劳务地点由唐某和胡某共同选定,劳务最终又服务于唐家的丧葬需求,法院因此认为唐某、胡某、方某分别在不同环节对刘某的劳务活动具有支配利益,属于共同接受劳务的一方。
更重要的是,二审法院认定胡某不仅联系方某组织打墓,还参与墓址选定,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审慎义务,也没有督促施工人员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因此即使胡某始终坚持自己只是介绍人,法院仍认为他的实际行为已经超过了单纯递一个电话号码的范围。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得很清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后,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因为劳务本身受到损害,应当根据接受劳务一方和提供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这类临时雇人干活发生事故后判断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我看来,这个规定对很多做熟人生意的小老板都非常有提醒意义,现实生活里大家经常觉得自己没有签合同、没有直接给工人发工资、没有从介绍过程中抽成,那出了事情自然与自己无关,可法院最终看的往往不是你怎么称呼这段关系,而是你实际上做了什么。
如果真的只是把甲的电话号码发给乙,此后价格由双方谈、地点由双方定、施工由双方安排,介绍人完全不再参与,那么法律关系可能是另一回事,可一旦开始帮助定价格、找人员、确定施工地点甚至推动整个项目落地,自己的角色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变化。
这也是为什么我认为,胡某真正应该吸取的教训不是以后再也不能帮熟人,而是帮忙一定要知道自己的边界在哪里,尤其涉及挖坑、建房、高空作业、电焊、吊装这些存在明显人身危险的工作,谁找的人、谁安排的地点、谁负责安全,最好一开始就弄清楚。
我觉得这也是这起案件最值得普通人记住的一点,所谓免费帮忙并不是法律上的万能免责牌,同样的道理,拿了介绍费也不意味着一定承担事故责任,最终还是要看一个人在整个事情里的实际控制程度、注意义务以及事故发生与其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刘某本人最终承担20%的责任,同样说明法院没有把施工者自己的安全义务忽略掉,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入存在坍塌风险的墓穴施工,本身也应该对现场土质和安全条件保持必要注意,因此这并不是简单把全部损失转嫁给几个委托人的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以后,唐某和方某已经履行赔偿义务,胡某因为没有配合法院执行,银行卡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已经被冻结,他又在8月中旬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截至8月29日报道时仍在等待结果,所以案件是否还有后续变化仍应以司法机关最终处理为准。
在我看来,这24万元真正买来的教训就是4个字,责任边界,人情社会里介绍个师傅、帮忙找个人、顺便去现场看看似乎都很平常,可只要事情涉及生命安全,今天的一句顺手帮忙,明天就可能成为法院判断你是否实际参与的重要证据。
所以做生意也好,帮熟人也罢,最稳妥的办法从来不是变得冷漠,而是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存在危险的施工先把安全责任落实清楚,该签协议就签协议,该进行防护就进行防护,因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是一条生命的消失,对另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几十万元赔偿同样可能就是多年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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