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2岁男子将一块二手电瓶自行车的电池带到出租房内充电,然后电池充电器突发电气线路故障造成屋内起火,造成男子严重烧伤,不治身亡。男子的家属把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0余元。
2025年6月5日凌晨,北京一个居民小区里出了事。
52岁的李亮(化名),在他租住的自建房二楼房间里给一块二手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结果电池充电器突发电气线路故障,屋里一下子就起了火。
李亮租的这间房不大,也就5平米左右,月租650块钱。
他是干装修的,平时早出晚归。
那辆二手电动自行车和电池,是他出事前一天花了249块钱从一个二手车商贩手里买的。
买回来还不到8个小时,悲剧就发生了。
火灾发生在凌晨4点多,当时住在三楼的房东吴佳新(化名)听到了李亮喊着火的声音。
他赶紧往楼下跑,经过二楼时看见李亮屋里冒黑烟。
还好一楼一个租户拿着灭火器上来救火,又用水盆接水灭火,火很快就扑灭了。
可火虽然灭得快,后果却极其严重。
李亮全身98%的面积被严重烧伤,虽然马上被送到医院抢救,但伤得太重了,17天后还是没救过来,不幸去世了。
事后消防部门出了认定书,火灾是电池充电器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最初起火的地方就在床铺边上。
李亮的妻子和一双儿女实在接受不了这个结果,把房东吴佳新夫妇告上了法庭,索赔110多万元。
家属的理由是,房东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出租屋里的电气线路又乱又旧、年久失修,才引发了火灾。
房东那边完全不认这个说法。
他们说,电动车电池不能在室内充电,这已经是常识了,李亮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再说了,他们在出租房路口、墙上、门上都贴了禁止室内充电的提示,室外也装了充电棚,每个屋的电表都安了漏电保护器。房东还强调,租户屋里不是公共地方,他们不可能每天进屋挨个查有没有人偷偷充电。
况且李亮是大半夜偷偷充的,家属要告也应该告充电器厂家,不该找他们。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是房东有没有过错。
家属说线路混乱年久失修引发火灾,但拿不出证据,跟消防部门的认定也对不上,法院没采纳。
而且房东的安全保障义务得有个合理限度,不能要求他们管到租户屋里偷着干什么。
最后法院认定,李亮不顾法规禁令,无视各种宣传警示,把电动车电池带到室内充电,这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责任全在他自己身上。
一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其实家属失去亲人的心情能理解,52岁正是家里的顶梁柱,说没就没了,换谁都想找个说法。
但是这是两码事,因为李亮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电动车电池不能带进室内充电。
这几年全国各地因为室内充电引发的火灾太多了,新闻隔三差五就报,小区里横幅拉着、告示贴着,房东也明确写了禁止。
他不是没看见,而是心存侥幸,结果偏偏这“侥幸”两个字,要了自己的命。
而房东法院判他无责是有依据的,该做的防范他都做了,就不能要求房东24小时盯着每个租户在屋里干什么,那不现实,也没有法律这么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边界的,不是无限责任。
家属说线路老化引起火灾,但消防认定书写得明明白白,起火原因是充电器电气线路故障,跟房子线路没直接关系,家属又拿不出反证,法院自然没法支持。
这个判决也告诉所有人:谁违法、谁冒险,谁就得自己承担后果。
不能一出事就找别人背锅,那样不公平。
这样的案子有不少判房东担责的,但那通常是因为房东本身有过错,比如没装消防设施、没做防火分隔。
但是这个案子不一样,房东该做的都做了,是租客自己明知故犯。
法律保护受害人,但不保护不拿自己生命当回事的人。
这个判决既是给李亮家属的一个交代,也是给所有租户提了个醒——别把自己的命押在侥幸上。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火灾的直接原因是李亮违规将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充电器故障引发火灾,过错方是李亮本人,而非房东。
家属未能证明房东存在过错,故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院据此驳回了诉讼请求。
内容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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