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和朋友吃饭喝酒后醉了,就和朋友一起去按摩醒酒,半夜里去洗手间,不知不觉走错了房间,到了旁边的包间刚好有一个男子在按摩,她就顺势躺了上去。男子以为是提高特殊服务的小姐,就支开技师,和女子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醒来,发现自己吃亏了,她不愿意了,要求男子赔偿2万元,男子不愿意,女子报警,男子被抓了。
那是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女子跟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
几个人喝得不少,酒足饭饱之后觉得还不过瘾,有人提议去做个足浴按摩醒醒酒,大家一拍即合,就摇摇晃晃地去了当地一家足道养生会所。
到店之后,店员把女子和她朋友安排在了808房间,安排了技师做按摩。
做完按摩已经是凌晨了,几个人都喝了不少酒,各自回家不安全,干脆就在会所房间里睡下了,准备第二天酒醒了再走。
就在差不多同一时间,有个男子,也是跟朋友喝完酒之后到这家会所来洗脚按摩。
店员把他安排在了女子隔壁的806房间,也给他安排了技师服务。
到了凌晨3点多,女子睡得迷迷糊糊的,内急想起来上厕所。
她爬起来走出808房间去了卫生间,上完厕所回来的时候,人还是晕乎乎的,脑子不清醒,根本没看门牌号,直接就推开了隔壁806房间的门走了进去。
进房间之后她倒头就躺在了男子的床上,拉过男子身上的毛巾盖在自己身上,接着睡。
当时技师正在806房间给男子按摩,看到女子突然进来躺下,以为她是男子的朋友,就问男子还要不要继续按。
而男子一看进来个年轻姑娘,心里就动了歪念头,摆摆手说不用了,技师就签单离开了房间。
技师走后,房间里就剩下男子和醉得不省人事的女子。
男子趁女子醉酒没有防备,对她动了手。
女子迷迷糊糊中感觉到不对劲,清醒了一点,发现自己根本不认识眼前这个男人,就开始挣扎反抗,但喝多了酒浑身没力气,根本推不开。
整个过程当中,女子的裙子和腰带都被扯坏了,身上留下了多处淤青。
完事之后,女子彻底清醒过来,发现自己身上衣服不整,旁边躺着一个陌生男人。
她当时就急了,质问男子是谁、为什么在她房间。
男子说这是他的房间,是她自己跑进来的。
女子不信,穿上衣服走到门口看门牌号,才发现自己确实走错了。
女子又气又恼,返回806房间对着男子又打又骂,问他这事是公了还是私了。
要是私了的话,就拿2万元钱出来补偿。
男子觉得2万太多了,不愿意给,说他最多只能拿出一千来块钱。
女子一听更火了,觉得男子把她当成那种随便的女人,是在羞辱她。
两人争执不下,女子直接报了警。
警察到了之后了解了情况,以强奸罪对男子立案侦查。
案子后来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庭上男子一直喊冤,说人不是他叫来的,是女子自己走错房间躺到他床上的,他没有强迫。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连房间都能走错,说明她根本没有正常的判断能力和性同意能力。
男子在发现女子走错房间之后,不是把人叫醒问清楚或者找店员来处理,而是故意支走技师,趁机对醉酒无力的女子实施侵犯。
这种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三年。
男子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子当年在网上争议不小,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女的自己走进去的,男的凭什么算强奸”。
男子的关键失误在于,技师离开前专门问了他,他完全可以说明情况、叫醒对方或者喊店员来处理。
但他没有,他选择了支走技师、关上门、对一个大醉不醒的陌生女人下手。
再说“她没反抗”这个说法,女子当时醉到连房间都走错、躺到陌生男人床上都不知道,这种状态下别说反抗了,连基本的判断力都没有。
法律上这叫“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而且过程中她的裙子和腰带被扯坏、身上有淤青,这哪是什么“自愿”。
女子自己是问题的最大存在,一个女人喝那么多酒、半夜迷迷糊糊乱走,这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当然说不能因为你有疏忽,别人就可以趁火打劫。
这就好比你出门忘锁门,小偷进来偷东西,能怪你没锁门吗?
至于事后要2万元私了,这确实容易让人多想,但法院判案看的是事发时的证据,不是事后要没要钱。
身上的伤、破损的衣物、技师的证词、监控录像,这些才是定案的关键。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子并未使用明显的暴力或胁迫,但他利用了女子醉酒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这属于法条中规定的“其他手段”。
女子连房间都能走错,说明其当时已丧失正常的判断能力和性自主表达意愿的能力。
男子在发现这一情况后,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反而支走技师实施侵害。
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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