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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上将陈再道的儿子陈东平,为什么会在严打期间被判处死刑? 1984年4月,

开国上将陈再道的儿子陈东平,为什么会在严打期间被判处死刑?


1984年4月,洛阳,陈东平被判处死刑。
这个结果之所以容易被讲偏,是因为他的前半生里,还摆着另一桩严重事件。
1963年,陈东平在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读书期间,因主动与境外敌特机关通信联络被查处。总政方面介入后,他被开除学籍、团籍和军籍,并受到劳动教养。

二十一年后,他又在洛阳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两个年份挨在一起,很容易造成一种错觉:仿佛前一次“叛逃问题”拖了二十多年,最后赶上严打,补上了一张死刑判决。

可两次处理不是同一个案件。
1963年的处置已经完成。那一次动用的是军队处分和劳动教养,并非刑事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到了1983年,陈东平面对的是后来新的刑事问题。

真正需要解释的,是同一个人为什么在二十年后进入了完全不同的司法程序,并最终走到死刑。

时间恰好卡在第一次“严打”启动之后。
1983年8月25日,中央作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这份决定带来的变化非常具体:对若干危害特别严重的社会治安犯罪,可以突破1979年刑法原来的最高刑,最高判到死刑。

这不是一句抽象的“从严”。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包括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其他流氓活动。

今天看到“流氓”二字,很容易把它当成一种道德评价;在当时,它却是正式罪名,法律意义比日常骂人的那句“流氓”宽得多。原有法条中,这一罪名本身没有设置死刑,即便是流氓集团首要分子,也仍处在有期徒刑的量刑框架内。

1983年的特别决定把这道上限推开了。
对流氓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携带凶器进行严重流氓活动,或者流氓活动危害特别严重者,可以在原刑法最高刑以上处罚,直至死刑。

同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决定。于是,严打的变化有了两条线。一条落在刑罚上,部分严重犯罪可以判得比原刑法更重;另一条落在程序上,严重案件的办理速度明显加快。

公安机关集中打击,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判,构成了1983年以后新的司法环境。

陈东平就是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再次被捕,并于1984年4月在洛阳被判处死刑。
父亲陈再道的身份到了这里格外醒目。陈再道是1955年授衔的上将,长期担任高级军职。可这个身份只能解释陈东平案为何格外受关注,不能代替法院所要判断的犯罪事实。

军衔不构成罪名,也不构成当然的减刑条件。
陈东平一旦因后来新的犯罪进入地方刑事司法程序,案件就必须在当时的刑法和严打时期的特别规定中处理。

1963年的旧案同样有边界。
它可以说明陈东平此前已有严重问题,也能解释为什么他的人生轨迹早已发生过一次急转,但那件事在当年已有明确处置。开除三籍、劳动教养,和二十一年后的刑事死刑判决,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处理。

旧案不会因为时间过去,就自动长成一张新的死刑判决。

这里还有一层必须分清。1983年的特别决定确实把某些危害特别严重的流氓犯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但陈东平最终究竟由哪一项具体罪名、哪一条法律规定承担死刑责任,不宜只凭“严打”两个字作单一归因。

如果案件同时认定了其他重罪,死刑的直接法律基础也可能不同。
可以落定的是,1983年的刑罚规则变化,使某些此前达不到死刑上限的严重治安犯罪进入了死刑适用范围,陈东平的审判恰好发生在这一制度环境中。

这也改变了对整件事的看法。
陈东平案并不是一个“父亲有多大官,儿子就能不能逃过处罚”的简单故事。父亲的身份制造了强烈反差,却不是司法解释。

真正贯穿1963年和1984年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处理机制:前一次是军队处分和劳动教养,后一次是地方刑事审判;前一次已经结束,后一次针对后来新的犯罪;而在两者之间,中国处理严重社会治安犯罪的法律工具又发生了显著变化。

如果把两个案件压成一条线,1984年的死刑只剩下一句“旧账总算清算”。拆开以后,那个更准确的因果关系才显出来:陈东平不是因为二十年前的旧案被重新判死,也不是单纯因为父亲的上将身份在严打中“不管用了”。

他是在后来新的刑事案件中被追究,而案件发生时,1983年的严打已经同时收紧了刑事政策,并提高部分严重犯罪的最高刑。

1984年4月,洛阳的判决落下。
陈再道的上将军衔没有进入儿子的量刑理由,二十一年前的劳动教养也没有自动升级成死刑。1963年停在“三籍”被开除和劳动教养,1984年则停在一张死刑判决上。

隔开这两个年份,陈东平为什么会在严打期间走到死刑,才真正看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