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那个拿脑袋咣咣撞玻璃的大爷,今天有律师把账算明白了:就算他当场撞出脑震荡,店主也不用掏一分钱。
这位大爷在附近是出了名的,常年干着一件事——强行售卖小饰品。脖子上挂个二维码,手里拿点小东西,进店就往你手里塞。多少钱?八块、十块、二十块都有可能,全看他当时的心情。你要是敢不买,他就不走了,直接坐你店里耗着。
安先生一看他刚从隔壁店出来,立马反应过来——坏了,冲我来的。他二话不说,抢在前头把店门从里面反锁了。
可你猜怎么着?大爷走到门口,发现门推不开,没走。
他站定了,隔着玻璃门看见里头有人,然后——当着安先生的面,直接拿脑袋往玻璃上咣咣撞。一下接一下,声音在监控里都听得清清楚楚。
安先生在里头看着,整个人都傻了。这还没完,撞了几回,老头觉得不解气,又解开裤腰带,打算在人家店门口就地小便。幸亏跟他同行的一个女子看不下去了,硬是把他给拉走了。
安先生把这段监控视频发到了网上,配文就一句:天天欺负老实人。
视频一传开,评论区炸了锅。大家吵得最凶的一个问题是:这老头要是真把自己撞出个好歹来,头破血流甚至脑震荡,家属回头找上门来闹,说事儿是在你店门口发生的,店主到底要不要赔?
法律上最核心的一条,叫过错责任。什么意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写得明明白白: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没犯错,就不用赔。
安先生锁门,是拒绝这笔交易,是在行使自己的自主经营权。开门做生意不假,但老板有权决定今天这单做不做、跟谁做。锁门又不是推人、不是骂人、更没碰老头一根手指头。法律上挑不出任何毛病。
再来说一个概念,叫自甘风险。什么意思?就是你明明知道这个动作有危险,还非要去干,那出了事儿就得自己兜着。
大爷拿脑袋撞玻璃——玻璃是硬的,头是软的,这个道理三岁小孩都懂。他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这个动作的危险性。但他还是撞了,而且不止一下,是咣咣好几下。这就叫自甘风险。
有人可能要问了:开店的对门口区域难道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吗?
确实有,但这不是没有限度的。你正常锁好门,没在门口挖坑,没把玻璃擦得跟透明墙似的让人看不见,那就不能说没尽到义务。
反过来讲,如果店主故意把玻璃擦得让人难以发现,导致别人撞上去,那才可能承担责任。这回明显是大爷自己主动往上撞的,性质完全不一样。
从头到尾,安先生人在门里头,连门都没开,一根手指头没碰着对方。这个因果关系,怎么接都接不到店主身上。就算大爷真把自己撞得头破血流,只要店主没动手、没设陷阱,医药费就和店主没有关系。
而且你注意到没有,大爷在店门口解开裤腰带打算小便,这本身就属于寻衅滋事。他长期强买强卖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拘留十天、罚款五百元。商户只要把视频拍下来当证据去报警,民警来了首先处理的是谁,还用说吗?
但话又说回来,事儿没那么简单。
现实中这种事儿最让人头疼的地方在于——一旦真见了血,警察来了、家属来了、围观群众也来了。舆论一发酵,店主的麻烦就来了。
不是法律上的麻烦,是情理上的、时间上的、精力上的消耗。你明明没做错,可要应付笔录、调解、家属哭闹,店里生意还做不做了?这种隐形成本,才是店家最怕的。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商户被这种“强卖”骚扰了那么久,却一直忍气吞声。不少人迫于无奈,都掏钱买过他的东西。不是因为他们觉得该买,而是因为惹不起、耗不起。
说到底,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秩序问题。老实人提前锁个门,都得战战兢兢先问一句“我是不是要赔”。
而真正越界的那个人,反倒可以拿自己的脑袋当筹码,站在别人店门口横着走。规则要是总让守规矩的人先算成本,那守规矩慢慢就成了吃亏的同义词。
目前这事儿还在网上持续发酵,不少法律博主和媒体都在跟进讨论。最新的情况是,越来越多的律师站出来明确表态——店主无责。安先生那边暂时还没有透露是否报警处理,但视频证据在手,他随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所以小老板们记住了,遇到这种事别自己扛,该锁门锁门,该报警报警,视频拍好,证据留好。法律站在守规矩的人这边。不是年纪大就有理,也不是受伤的人就一定有理。是你自己撞上去的,那就自己承受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