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女子认识已离婚并大自己16岁男子后,两人以老公、老婆相称并同居。可女子万没想到,男子早已与前妻复婚,却刻意隐瞒仍与她谈恋爱住在一起,女子意外怀孕,男子劝她流产并陪同去医院检查。事后女子得知对方已复婚,身心受到双重伤害,接连几个月睡不着觉,情绪低落,患上心境障碍,女子一怒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8万赔偿。法院判决出乎预料!
女子刘某与大她16岁的汪某相识,便对其有了好感,她觉得男人年龄大有经济实力和安全感,虽他离过婚,自己并不在意。
刘某单纯的想法,让两人关系迅速发展,很快两人就同居生活在一起。
两人在一起很甜蜜,互相称呼老公、老婆,刘某更踏实地与汪某过日子,想着有一天两人能携手走进婚姻殿堂。
刘某觉得自己比汪某小16岁,感情是板上钉钉的事,十拿九稳,所以并未催促对方领证结婚,一直活在汪某的甜言蜜语里。
可她不知,汪某已跟前妻办理复婚手续,拥有合法婚姻,却至始至终将此事隐瞒,刘某还生活在所有的自我幻想中,毫不知情。
两人仍保持恋爱亲密关系,刘某意外怀孕,汪某以各种理由极力劝说刘某去做流产手术。
刘某在怀孕49天时,汪某陪着她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做完手术之后,刘某又多次前往医院复查,身体承受了流产带来的损伤。
这事过去了很长一段时间,直到次年,汪某才把自己已复婚结婚的实情告诉刘某。
突如其来的真相,给刘某造成很大打击。
她梦想着能与汪某走进婚姻,竟得知自己实际上充当了别人婚姻之外的角色,刘某心里压力巨大,接连好几个月睡不好觉,情绪持续低落。
她实在支撑不住了,便前往医院就诊,最后被确诊为心境障碍。
身体和精神双重受伤,刘某越想越委屈,一纸诉状将汪某起诉至法院,希望对方为自己的欺骗行为付出代价,索要8万赔偿。
《民法典》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汪某故意隐瞒复婚的事实,和刘某发展恋爱关系,发生两性关系,也没主动做好避孕,直接造成刘某怀孕流产,后续还诱发精神方面的问题。
欺骗行为与流产、精神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汪某对刘某的双重侵害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汪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也侵害了刘某的人格权益与身心健康,主观上过错十分明显。
主观上汪某已经和前妻复婚,却刻意隐瞒婚姻状态,以单身身份和刘某以老公老婆相称、同居交往,主观属于故意欺诈,过错明显。
客观上该欺骗行为,造成刘某怀孕流产,身体受损,后续确诊心境障碍,身心均出现实际损害。
综合考虑案件全部情况,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
院作出判决:酌定判决汪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另外再赔付营养费500元。
感情交往不光要看两个人相处的感觉,对方的婚姻状况一定要核实清楚。
刻意隐瞒婚史欺骗他人感情,不光是道德层面的问题,造成另一方身体、精神受损,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恋爱当中一旦遭遇欺骗,要保存聊天记录、就医单据等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信源:半岛晨报 202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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