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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不了刑,也要重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曾提出,对于好心搀扶老人却反遭

“判不了刑,也要重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曾提出,对于好心搀扶老人却反遭天价索赔的情况,如果老人一方拿不出任何证据,就应对恶意索赔行为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可按“敲诈勒索”追究责任!
 
这几天,多家平台再次转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关于“扶老人被讹应提高违法成本”的观点,我认为真正值得讨论的并不是老人该不该扶,而是当善意被反咬一口时,法律能不能让好人尽快脱身,也让故意讹人的人付出相应代价。
 
湖南衡阳这起事件之所以让人关注,就在于老人身体不适后进入店内休息,店主发现异常后帮扶送医,老人最终不幸离世,家属随后提出10万元诉求,后来有关部门确认店主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店主仍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给付1.9万元。
 
在我看来,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1.9万元本身,而是它可能形成一种错误示范,只要事情发生在你眼前,只要你伸手帮了忙,即使最后查明没有责任,也可能花钱了结,久而久之,人们遇到突发情况首先想到的就不是救人,而是先找监控和证人。
 
其实法律已经给善意救助划出了明确边界,《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时也强调,要用公正司法给好人撑腰,避免“谁受伤谁有理”和脱离事实的和稀泥。
 
这条规则很重要,因为紧急救助和普通侵权不是一回事,人在摔倒、溺水、突发疾病时,旁人不可能先完成风险评估再动手,如果法律反而要求施救者为各种意外后果负责,那么最安全的选择就会变成不救,这显然不是一个社会希望形成的结果。
 
民事纠纷也不是谁先开口谁就占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据不足就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声称自己被撞、被推的一方,原则上应当拿出监控、证人等证据,而不是让施救者无限自证清白。
 
当然,我也不赞成把所有索赔失败都直接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因为法律必须区分误解、普通民事争议和故意讹诈,只有明知事实并非如此,却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方式索取财物,达到相应条件时,才可能进入敲诈勒索的法律评价。
 
但证据一旦能够证明是故意编造事实并索财,就不能再把事情简单当成普通纠纷,2013年四川达州就发生过3名孩子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赔的案件,警方调查认定老人系自行摔倒,并将相关索财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对老人及参与索财的家属依法作出处理。
 
这个案例至少说明一点,年龄不是判断责任的标准,证据才是,善意也不是可以随意消费的公共资源,今天一个扶人的孩子被讹,明天受影响的可能就是更多路人,因为大家都会计算风险,而社会最昂贵的成本,往往不是赔出去多少钱,而是基本信任被一点点消耗。
 
现行法律也并非只有刑事处罚这一条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敲诈勒索行为规定了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两高”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敲诈勒索入罪的数额标准,所以真正有效的治理不是情绪化喊重罚,而是证据清楚后依法分层追责。
 
我认为最好的规则其实很简单,善意施救者不该因为伸手救人承担额外风险,提出赔偿的一方当然可以依法维权,但必须拿证据说话,一旦查明故意捏造事实、威胁索财,就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只有让好人不吃亏、恶意者有成本,“扶不扶”才不会继续成为一道让普通人犹豫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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