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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 近日,看到一则报道。河南商丘有一名过继女孩(有正式过继手续),遭遇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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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则报道。河南商丘有一名过继女孩(有正式过继手续),遭遇不幸,刚刚9岁,养父母不幸双双离世。她无人照料,便去找亲生父母,没想到亲生父母冷酷无情,拒绝抚养。后来,是寄养家庭的姐姐和姐夫将她抚养成人。女孩十分懂事,学习也很努力,考上了重点大学。亲生父母得知此事后,又想与她相认,却遭到了女孩的拒绝。
一般来说,我们会觉得,即便有正式的过继手续,在养父母去世后,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亲生父母理应再次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但实际上,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想法并不成立。若孩子办理了正式的过继手续,手续完成后,孩子便与亲生父母断绝了所有的责任和义务,成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所以,就这起案例而言,女孩亲生父母拒绝抚养她虽不合情但合法;寄养姐姐抚养女孩同样合法且应当。
倘若女孩的养父母去世,又没有其他亲属,从法律上讲,女孩的下一抚养主体应为国家民政部门,也非亲生父母。
当然,血浓于水,在现实生活中,若养父母离世,大多数亲生父母还是会选择抚养自己的亲生孩子。
在这起案例中,女孩拒绝与亲生父母相认,无论从情理还是法律角度看,都是正确的。
大家懂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