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将自己花16万买的爱车挂靠在一家公司,双方约定:男子随时可过户,只需交2000元费用给公司就行。4年后,公司称法人变更,要重新签合同。新合同规定:公司每年要收3600元管理费,还有各种违约金。男子接受不了,提出按原合同办,公司配合自己过户,自己拿2000元给公司。公司不同意,要求男子给1万元才肯过户,更过分的是,对方还拿着男子的行驶证4个月没给,男子气坏了。
4年前,胡先生将自己的爱车挂靠在一家公司跑网约车,落的公司户,当时双方签了合同。
合同约定:公司不收任何管理费,司机随时可以申请过户,只需要交2000元过户费就行。
双方按照这个合同合作了4年,谁也没有提过额外的要求,可到了2026年4月,公司换了法人,说双方合同需要重新签订。
新合同约定:司机每年要交3600元管理费给公司,还动不动就是1万、2万的违约金,条条款款全是偏向公司一方的。
胡先生觉得自己跑车本就辛苦,挣的就是个辛苦钱,公司还要收各种费用,本就不合理,这是霸王条款,他拒绝和公司签新合同。
他提出既然双方谈不拢,那就按原合同的约定,自己提前解约,公司配合自己过户,自己给公司2000元费用。
可没想到,公司却让胡先生给1万元才肯配合过户,不然不给办。
更过分的是,公司之前以办证件为由,将胡先生的行驶证给收走了,因没签新合同,对方扣着行驶证不给,导致胡先生整整4个月没法正常营运。
四个月没了进项,日子难捱,胡先生只想赶紧和公司扯清楚,把行驶证拿回来,把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他找来调解员,跟公司协商。
公司那边却说:既然是公司户,那就要配合公司管理,可胡先生却不配合公司安装设备。
胡先生夫妻觉得,合同里写的是挂靠后的费用,哪年产生就该哪年交,之前四年从来没装过相关设备,也没有产生费用,自己凭什么交钱?
该他们交的保险等费用,他们都是交了的。公司现在开口就是1万8万的,怎么不去抢,偏偏还要开个店。
双方当初说好的“无管理费、随时过户,过户收2000元”是你情我愿,写进合同里的约定,现在公司借着换法人的由头单方面毁约,是公司违约在先,他们要求按照原合同办,也没什么过错的。
从法律上来说,胡先生有权拒绝签订新合同。
《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公司称换了法人,需要重新签合同,可变更合同内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强制修改条款。
公司想加管理费、加违约金,必须胡先生这边点头同意才行,胡先生不同意,公司也不能强制他签合同。
因双方并未签订新合同,原合同对双方仍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方老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了司机可随时过户,过户只收2000元违约金,公司现在要求胡先生给1万,还扣证要挟的做法也是不合适的。
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擅自变更约定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司扣押胡先生行驶证4个月,胡先生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这4个月的营运损失,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协商,最终胡先生向公司支付了4900元费用,公司配合胡先生过户。
在我看来,胡先生最终选择多出点钱,把事情了了,也是不想再跟公司耗下去,与其僵着,一直亏损,还不如吃点亏,及时止损。
作为企业来说,也应诚实守信,不应单方面毁约。
单方面违约,是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定责任的,不是靠换法人、改合同就能直接撇清关系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如果你是胡先生,你会妥协吗?
素材来源:重庆城市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