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认确实抱过你、亲过你,也摸过你,但我们并没有发生关系。40万元我可以给你,大家毕竟还是同学,事情别做得太绝,就当放我一回。”
“给你40万,希望你签谅解书”,广州这起同学聚会后发生的强制猥亵案,真正让人难受的并不是40万元到底多不多,而是一个已经遭受侵害的人,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为什么还要面对来自熟人关系、金钱补偿和所谓人情往来的多重压力。
事情发生在2025年10月31日晚,媒体报道中的陈女士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因为饮酒过量逐渐失去清醒意识,次日凌晨她被多年未见的初中同学孔某带到广州越秀区一家宾馆,清晨醒来发现身体异常后立即报警,孔某随后到案接受调查。
案件最终进入法院以后,孔某承认曾对意识不清的陈女士实施搂抱、亲吻以及触摸等行为,但否认发生性关系,2026年6月10日,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并考虑其如实供述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我认为,这里首先要说清楚一个常识,一个人醉酒到失去正常意识,并不意味着别人就获得了接触其身体的权利,熟人关系、同学身份、过去认识多少年,都不能代替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更不能因为没有出现更加严重的侵害结果,就把已经发生的行为说成普通男女纠纷。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强奸罪的基本法定刑则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到底属于哪一种罪名并不是文字游戏,而会直接影响案件评价和量刑幅度。
但我同样认为,外界不能仅凭新闻片段自行给孔某改判强奸罪,因为刑事案件最终认定什么罪名,必须看完整证据能不能证明具体行为、主观故意以及相应犯罪构成,陈女士认为一审定性和量刑过轻并已经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这是她依法表达异议的途径,并不等于案件已经改判。
真正让这件事再次引发关注的,是一审判决以后孔某妻子曾写下3页道歉信,并提出愿意支付40万元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希望获得陈女士谅解,但陈女士没有接受,随后她又收到陌生人送来的鲜花和带有劝其重新考虑决定意味的卡片。
我觉得这一点尤其需要讲清楚,谅解从来不是受害人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但司法机关仍然必须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处理,绝不存在简单的花钱买刑。
也就是说,40万元可以是一方主动提出的补偿方案,却不能变成要求另一方必须原谅的筹码,我认为真正的道歉首先应该尊重对方说不的权利,如果一边请求谅解,一边又不断通过熟人、人情甚至让对方感到压力的方式要求改变决定,那这种所谓和解反而可能让受害者再次承受心理负担。
很多人看到类似案件时,总喜欢追问当事人为什么喝那么多酒、为什么跟男同学一起聚会,我一直觉得这种思路把责任方向搞反了,成年人当然应该注意自身安全,但一个人喝醉、穿什么衣服、参加什么聚会,都不是他人实施侵害的许可证,真正应该约束的是那个趁别人失去反抗能力越过边界的人。
而且熟人环境恰恰更容易让人降低戒备,同学、同事、朋友本来意味着基本信任,如果最后反而把这种信任变成实施侵害的便利条件,对受害人的伤害往往不只发生在那个晚上,还可能延伸到之后的人际关系、安全感以及正常生活之中,所以法律追究的绝不只是几个身体动作。
现在陈女士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根据刑事诉讼规则,被害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需要依法审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因此接下来到底维持原判、是否抗诉以及案件会不会出现新的认定,都应该等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结论。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真正值得留下的讨论不是40万元值不值得接受,而是任何人的身体边界都不应该因为醉酒、熟人关系或者金钱补偿而变得廉价,是否谅解可以由受害人自己决定,是否构成更严重犯罪则由证据和法律判断,谁都没有资格拿同学情分要求一个受到伤害的人赶紧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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