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中国籍凶手在韩国杀死中国籍被害人,韩国对案件享有属地管辖权,而中国则可主张属人管辖。
从中国的角度而言,中韩之间虽然签署刑事引渡协议,但是对于在他国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国一向的做法是在能确定案件审理公正性的情况下默认他国属地管辖的优先性,同时保留凶手被遣返回国后再次追究刑事责任的诉权。
从韩国的角度来说,引渡还有其他的考量。韩国刑法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状态,即法院可以作出死刑判决,但司法部长不签署执行令,使得死刑判决事实上处于空转状态。如果本案通过跨国引渡犯罪嫌疑人的方式转至中方进行审判,凶手则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而国家间引渡惯例的例外之一就是死刑不引渡,因此韩国方面也会在是否进行引渡上有所保留。加上目前中韩关系并非处于历史上较好的阶段,跨国引渡凶手回国的可能性是较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