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个已婚少妇对丈夫不满意,偷溜出去跟别的男人同居,还发生了男女之间的关系,展开热恋后,男方还真以为女子会跟他结婚,开始不断的给女友转钱,合计11.6万,这些钱是为了维系往后的关系,并非随意赠予的。后来男子发现,女友偷跟其他男人联系,这个男人竟然是女友的丈夫!得知真相后男子气愤至极,女子表示会确认之前的对账,后期当做借款来归还男子的转账。
合计11.6万元,女子还了6千块后,就一分钱不肯归还了。(九派新闻,8月23日报道。)
隐瞒已婚事实,还跟别的男人好,这个应该就是搞诈骗吧。
一女子周某,她就是这样做的,简直是拿婚姻法规当做儿戏。
周某跟丈夫结婚后,感情不是很好,周某决定,要么各自玩各自的,要么她就直接自己出去玩。
回头周某就真的自己出去玩了,隐瞒着自己的丈夫,号称自己单身,之后就遇到了男子郑某。
郑某是一位单身男青年,遇到周某的时候,女子也跟郑某表示,她也是单身女青年,以此来隐瞒了自己的婚恋背景。
看到眼前的女子长相纯美,性格也不错,郑某非常心动,立刻就跟周某确定了恋爱的关系。
二人陷入热恋,并且同居,发生了男女之间的关系,一切似乎都在正常的轨道上往前进。
为了维系感情,也是对未来的期许,郑某是真的把周某当做未来的老婆看待,所以一直就在给周某转钱。
前后大概给周某转去了11.6万元,这些钱款,并非是感情的无端赠予,更多是对未来的期许,郑某也是饱含了自己的深情厚谊。
钱也赚了,感情也付出了,可残酷的真相,也接踵而来。
直到郑某催婚,想要跟周某结婚,这个时候才发现:周某早就登记结婚了,她还跟丈夫有联系,她就是个隐婚的女子!
得知这个消息之后,郑某简直要崩溃了。
换句话说,到手的老婆,没了,这个让郑某如何接受?
事到如今,郑某跟周某的感情,也直接就破裂了,二人也无法再次和好。
周某也承认自己的错误,就跟郑某表示,她这边愿意跟郑某对账,愿意算清之前所有的转账,同时还签署了对账还款的确认书。
周某表示,她会把之前郑某给的钱,全都还掉。这些合计11.6万元,她会当做借款,后期一一偿还给到郑某。
周某还在确认书上面签了字,后期会按时的清偿全部的钱款。
可谁知道,大概偿还了6000元之后,周某就不可能还钱了,周某还表示,这些转账,都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之后一分钱不会再偿还。
面对周某耍无赖、拒不还款,郑某只能将周某给上诉了,要求她立刻还钱。
上诉之后,相关部门开始介入审理,认为周某自愿签订了对账还款确认书,并且已经签字,债权凭证完全成立。
法律会尊重双方事前时候达成的清算合意,明确对账合法有效。
对于周某不按期还钱的情况,她需要继续履约,甚至还要承担产生的逾期利息。
最后判定:周某需要继续偿还剩余的款项以及利息,判决已经生效,周某必须执行。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的原则,恪守承诺。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的女子,在跟郑某谈恋爱的时候,就已经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完全就是处于谎言之中。
另外,女子违背信用、违背良俗,让男子基于错误的信赖支付了11.6万元,不属于真实意愿的无偿赠与,本身就具备返还钱款的法律基础。
总而言之,对于郑某的赠与,违背双方意思表达,赠与行为无效,后期女子必须要返还给男子。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作为履约的当事人女子,在跟按照签订了赠与协议之后,就需要按照对账协议,明确债务关系,之后根据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
而且在签订还款确认书的时候,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女子是被胁迫、存在欺诈签订,相关部门也不会支持女子的诉求。
一开始认为女子隐瞒婚姻关系,让男子基于错误认知给付钱款是否构成诈骗,女子后来主动愿意对账,案件就属于民事财产纠纷,不构成诈骗。
信源:九派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