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 13000次阅读之后,有必要澄清一个重要事实:玄视科技投诉的律师,并不是五案并审中的微软代理律师 最近,一篇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正式受理玄视科技对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李运全律师及王宇明律师投诉”的文章,阅读量已经超过13000次。 文章发布以后,留言区出现了大量律师同行的关注。 很多律 ​

13000次阅读之后,有必要澄清一个重要事实:玄视科技投诉的律师,并不是五案并审中的微软代理律师

最近,一篇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正式受理玄视科技对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李运全律师及王宇明律师投诉”的文章,阅读量已经超过13000次。

文章发布以后,留言区出现了大量律师同行的关注。

很多律师提出了专业意见,也有一些留言对玄视科技提出质疑,认为:

> “输了官司就投诉对方律师?”

> “投诉代理律师,是不是打击报复?”

> “既然是对方的代理律师,投诉是不是因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

这些质疑可以理解。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可能很多读者并不了解:

玄视科技投诉的律师,并不是目前“五案并审”二审程序中微软的代理律师。

这一点必须澄清。

因为如果把不同案件、不同阶段、不同律师的代理身份混在一起,就很容易对我们投诉的目的产生完全不同的理解。

---

一、先把最基本的事实说清楚

目前北京高院审理的“五案并审”,涉及玄视科技与微软之间的五个商标行政案件。

我们正在等待二审判决。

这五个案件中,微软当然有自己的代理律师。

但是:

**玄视科技此次向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投诉的对象,并不是简单因为“代理微软参加五案并审”而被投诉。**

我们投诉的是特定律师、律师事务所涉及的**特定执业行为和相关问题**。

也就是说:

> **不是“谁代理微软,玄视科技就投诉谁”。**

更不是:

> **“谁在法庭上代表微软,玄视科技就针对谁。”**

如果是这样,任何败诉当事人都可以因为不满意对方律师而投诉,这显然不是我们想做的事情。

---

二、为什么一定要把“代理案件”和“被投诉行为”分开?

因为律师执业行为与诉讼结果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一个律师在法庭上代理客户:

> 为客户提出抗辩;

> 提交证据;

> 发表代理意见;

> 争取客户胜诉。

这是律师正常的职业职责。

作为对方当事人,我们当然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

甚至,我们可能认为他的观点是错误的。

但:

**观点不同,不等于律师违法。**

**案件输了,也不等于律师违法。**

**律师代表对方,也不等于律师应当被投诉。**

所以我们从来没有建立这样的逻辑:

> “微软赢了 → 微软律师有问题。”

这不是我们的逻辑。

---

三、玄视科技真正关注的是另外一个问题

我们关注的是:

> **某些具体授权、签署、代理以及材料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核验的问题?**

例如:

* 授权文件究竟如何形成;* 授权链条如何建立;* 相关人员究竟以什么身份参与;* 不同阶段出现的授权说明之间是什么关系;*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核验、管理和规范要求。

这些问题,与“律师在法庭上应该支持哪一方”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我们才选择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因为如果涉及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律师管理规定的问题,应该由有权机关调查,而不是由当事人在网上自行定性。

---

四、我们没有要求司法局“处罚律师”

这一点也需要说清楚。

我们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问题,并不是告诉司法局:

> “这个律师违法了,请处罚他。”

我们的基本逻辑是:

> **我们掌握了一些具体材料和疑点,认为有关执业行为值得核查,请有权机关依法调查。**

调查之后:

**如果没有问题,我们接受结果。**

如果确实存在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

**那么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这才是投诉制度存在的意义。

---

五、为什么不是等五案判决出来以后再投诉?

这是很多律师朋友可能最疑惑的问题。

其实恰恰因为五案二审还没有判,我们才更加注意把不同程序分开。

五案是五案。

司法行政投诉是司法行政投诉。

未来如果涉及再审或者检察监督,又是另外的法律程序。

我们没有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改变五案判决。

也没有要求司法局干预法院审判。

更没有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替玄视科技判断五案究竟谁输谁赢。

我们只是希望:

> **与律师执业行为有关的问题,由具有相应职责的机关依法处理。**

这与法院如何判决,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

六、我们也理解律师同行为什么会敏感

律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业。

如果形成一种风气:

> “只要当事人输了,就去投诉对方律师。”

那么律师的正常执业环境一定会受到影响。

这一点,我们完全理解。

所以我们也特别希望律师同行不要因为一篇标题文章,就把玄视科技简单归类为:

> “输了官司以后报复律师的一方。”

我们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

因为我们投诉的不是:

**“律师替微软打官司。”**

而是:

**“相关执业行为中存在一些我们认为需要依法核验的问题。”**

这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

---

七、事实上,我们现在也没有预设调查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已经正式向玄视科技出具《投诉处理通知书》。

通知书明确写明:

> **“你投诉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及李运全律师、王宇明律师的材料已收悉,我局已受理,将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你。”**

“已受理”是什么意思?

对我们而言,就是:

**问题进入了正式的行政处理程序。**

但“受理”绝不等于:

> “玄视科技投诉有理。”

这一点我们自己也非常清楚。

最终到底有没有问题,应该等待调查结果。

---

八、所以,我们也不希望律师朋友现在就替任何一方下结论

有律师朋友留言:

> “投诉的是什么?”

这个问题其实问得很好。

我们的回答就是:

**具体投诉事项、证据以及相关材料,已经提交给司法行政机关。**

现在由有权机关调查。

也有律师朋友认为:

> “授权链法院都审过了。”

如果最终法院已经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完整的认定,我们当然会认真研究并尊重生效裁判。

但是:

**法院审查诉讼案件,与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律师执业行为,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审查对象。**

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把问题提交给不同机关处理。

---

九、最后,我们想对留言区的律师朋友说几句话

我们欢迎律师批评。

也欢迎不同观点。

甚至欢迎律师朋友指出:

> “玄视科技的这个理解可能是错误的。”

因为这恰恰有助于我们发现自己的问题。

但我们希望讨论建立在一个前提上:

**先把事实搞清楚。**

玄视科技不是因为:

> “微软有律师。”

所以投诉律师。

也不是因为:

> “五案并审还没有判决。”

所以投诉律师。

更不是因为:

> “害怕输了官司。”

所以投诉律师。

我们只是认为:

**在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授权、代理和相关材料有关的问题,需要由有权机关进行独立核验。**

到底有没有问题:

**让调查结果说话。**

---

我们也愿意接受一个结果

如果海淀区司法局最终调查认为:

> **相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玄视科技会尊重调查结果。

如果调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

> **我们同样尊重并接受依法作出的处理结果。**

因为我们真正想要的,并不是“投诉成功”。

而是:

> **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交给有权机关依法调查。**

这才是我们投诉的真正意义。

**律师可以代理任何一方,这是律师的职业权利;**

**当事人也有权对自己认为存在问题的执业行为依法提出投诉,这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两种权利并不矛盾。

我们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也希望律师朋友能够理解当事人的维权权利。

**最后再次澄清:**

> **玄视科技此次投诉的重点,是特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特定执业行为及相关问题,并不是因为律师“代理微软”这一身份本身。**

> **更不是因为五案并审尚未判决,就对微软的代理律师进行报复性投诉。**

**案件最终如何判,是法院的事情;**

**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调查的事情。**

我们把不同的问题,交给不同的机关。

**各归其位,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