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0次阅读之后,有必要澄清一个重要事实:玄视科技投诉的律师,并不是五案并审中的微软代理律师
最近,一篇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正式受理玄视科技对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李运全律师及王宇明律师投诉”的文章,阅读量已经超过13000次。
文章发布以后,留言区出现了大量律师同行的关注。
很多律师提出了专业意见,也有一些留言对玄视科技提出质疑,认为:
> “输了官司就投诉对方律师?”
> “投诉代理律师,是不是打击报复?”
> “既然是对方的代理律师,投诉是不是因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
这些质疑可以理解。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可能很多读者并不了解:
玄视科技投诉的律师,并不是目前“五案并审”二审程序中微软的代理律师。
这一点必须澄清。
因为如果把不同案件、不同阶段、不同律师的代理身份混在一起,就很容易对我们投诉的目的产生完全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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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把最基本的事实说清楚
目前北京高院审理的“五案并审”,涉及玄视科技与微软之间的五个商标行政案件。
我们正在等待二审判决。
这五个案件中,微软当然有自己的代理律师。
但是:
**玄视科技此次向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投诉的对象,并不是简单因为“代理微软参加五案并审”而被投诉。**
我们投诉的是特定律师、律师事务所涉及的**特定执业行为和相关问题**。
也就是说:
> **不是“谁代理微软,玄视科技就投诉谁”。**
更不是:
> **“谁在法庭上代表微软,玄视科技就针对谁。”**
如果是这样,任何败诉当事人都可以因为不满意对方律师而投诉,这显然不是我们想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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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一定要把“代理案件”和“被投诉行为”分开?
因为律师执业行为与诉讼结果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一个律师在法庭上代理客户:
> 为客户提出抗辩;
> 提交证据;
> 发表代理意见;
> 争取客户胜诉。
这是律师正常的职业职责。
作为对方当事人,我们当然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
甚至,我们可能认为他的观点是错误的。
但:
**观点不同,不等于律师违法。**
**案件输了,也不等于律师违法。**
**律师代表对方,也不等于律师应当被投诉。**
所以我们从来没有建立这样的逻辑:
> “微软赢了 → 微软律师有问题。”
这不是我们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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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玄视科技真正关注的是另外一个问题
我们关注的是:
> **某些具体授权、签署、代理以及材料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核验的问题?**
例如:
* 授权文件究竟如何形成;* 授权链条如何建立;* 相关人员究竟以什么身份参与;* 不同阶段出现的授权说明之间是什么关系;*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核验、管理和规范要求。
这些问题,与“律师在法庭上应该支持哪一方”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我们才选择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因为如果涉及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律师管理规定的问题,应该由有权机关调查,而不是由当事人在网上自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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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们没有要求司法局“处罚律师”
这一点也需要说清楚。
我们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问题,并不是告诉司法局:
> “这个律师违法了,请处罚他。”
我们的基本逻辑是:
> **我们掌握了一些具体材料和疑点,认为有关执业行为值得核查,请有权机关依法调查。**
调查之后:
**如果没有问题,我们接受结果。**
如果确实存在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
**那么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这才是投诉制度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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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什么不是等五案判决出来以后再投诉?
这是很多律师朋友可能最疑惑的问题。
其实恰恰因为五案二审还没有判,我们才更加注意把不同程序分开。
五案是五案。
司法行政投诉是司法行政投诉。
未来如果涉及再审或者检察监督,又是另外的法律程序。
我们没有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改变五案判决。
也没有要求司法局干预法院审判。
更没有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替玄视科技判断五案究竟谁输谁赢。
我们只是希望:
> **与律师执业行为有关的问题,由具有相应职责的机关依法处理。**
这与法院如何判决,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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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们也理解律师同行为什么会敏感
律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业。
如果形成一种风气:
> “只要当事人输了,就去投诉对方律师。”
那么律师的正常执业环境一定会受到影响。
这一点,我们完全理解。
所以我们也特别希望律师同行不要因为一篇标题文章,就把玄视科技简单归类为:
> “输了官司以后报复律师的一方。”
我们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
因为我们投诉的不是:
**“律师替微软打官司。”**
而是:
**“相关执业行为中存在一些我们认为需要依法核验的问题。”**
这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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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实上,我们现在也没有预设调查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已经正式向玄视科技出具《投诉处理通知书》。
通知书明确写明:
> **“你投诉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及李运全律师、王宇明律师的材料已收悉,我局已受理,将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你。”**
“已受理”是什么意思?
对我们而言,就是:
**问题进入了正式的行政处理程序。**
但“受理”绝不等于:
> “玄视科技投诉有理。”
这一点我们自己也非常清楚。
最终到底有没有问题,应该等待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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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以,我们也不希望律师朋友现在就替任何一方下结论
有律师朋友留言:
> “投诉的是什么?”
这个问题其实问得很好。
我们的回答就是:
**具体投诉事项、证据以及相关材料,已经提交给司法行政机关。**
现在由有权机关调查。
也有律师朋友认为:
> “授权链法院都审过了。”
如果最终法院已经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完整的认定,我们当然会认真研究并尊重生效裁判。
但是:
**法院审查诉讼案件,与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律师执业行为,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审查对象。**
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把问题提交给不同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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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最后,我们想对留言区的律师朋友说几句话
我们欢迎律师批评。
也欢迎不同观点。
甚至欢迎律师朋友指出:
> “玄视科技的这个理解可能是错误的。”
因为这恰恰有助于我们发现自己的问题。
但我们希望讨论建立在一个前提上:
**先把事实搞清楚。**
玄视科技不是因为:
> “微软有律师。”
所以投诉律师。
也不是因为:
> “五案并审还没有判决。”
所以投诉律师。
更不是因为:
> “害怕输了官司。”
所以投诉律师。
我们只是认为:
**在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授权、代理和相关材料有关的问题,需要由有权机关进行独立核验。**
到底有没有问题:
**让调查结果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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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愿意接受一个结果
如果海淀区司法局最终调查认为:
> **相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玄视科技会尊重调查结果。
如果调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
> **我们同样尊重并接受依法作出的处理结果。**
因为我们真正想要的,并不是“投诉成功”。
而是:
> **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交给有权机关依法调查。**
这才是我们投诉的真正意义。
**律师可以代理任何一方,这是律师的职业权利;**
**当事人也有权对自己认为存在问题的执业行为依法提出投诉,这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两种权利并不矛盾。
我们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也希望律师朋友能够理解当事人的维权权利。
**最后再次澄清:**
> **玄视科技此次投诉的重点,是特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特定执业行为及相关问题,并不是因为律师“代理微软”这一身份本身。**
> **更不是因为五案并审尚未判决,就对微软的代理律师进行报复性投诉。**
**案件最终如何判,是法院的事情;**
**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调查的事情。**
我们把不同的问题,交给不同的机关。
**各归其位,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