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万慧达,不是针对律师和事务所,而是为了再审和检察监督布局
最近,玄视科技对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李运全律师、王宇明律师的投诉,已经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正式受理。
有人可能会问:
**官司还没有最终结果,为什么又去投诉对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甚至有人在文章留言中直接说:
> “输了官司,搞对方律师,也是个思路。”
其实,这恰恰误解了我们的目的。
**投诉万慧达,不是为了报复律师,也不是因为对方代理了微软,我们就对律师个人有什么意见。**
我们的真正目的,是把案件中几个长期没有得到充分解释的问题,放到另外一个具有独立职责的监督渠道中,进行调查和固定。
换句话说:
**这不是“输了官司以后找律师麻烦”,而是为案件可能出现的再审、检察监督以及后续程序,提前做好证据和事实基础的准备。**
一、法院审查的是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是律师执业行为
这是我们为什么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最重要原因。
法院审查的是:
> 微软的商标主张是否成立?
> 国知局的裁定是否合法?
> 我方商标是否应当被无效?
而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律师投诉,关注的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者职业规范的行为?**
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律师法》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对于律师违法执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问题,法律也分别规定了相应责任。
所以,我们并不是把“律师代理行为不符合自己的观点”就拿去投诉。
真正需要投诉、调查的是:
**如果案件中的授权、签署、材料形成和提交过程存在客观疑点,那么这些问题究竟属于正常执业行为中的一般争议,还是已经涉及律师执业规范和管理责任?**
这个问题,本来就应该由有权机关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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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现在投诉?
因为五案并审的二审判决还没有出来。
这反而是我们认为应当提前固定问题的原因。
目前五个行政案件分别进入北京高院二审:
* (2026)京行终1902号;* (2026)京行终1663号;* (2026)京行终1899号;* (2026)京行终1904号;* (2026)京行终1903号。
五个案件背后存在一组高度关联的问题。
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
**涉案W签名究竟是谁签署?**
以及:
**这个签名与微软授权链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后来又出现了李运全律师、相关授权说明以及进一步补充的材料。
我们需要的并不是在网上直接宣布谁“造假”,而是希望有人能够回答:
> **这些文件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 **授权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 **相关人员分别在什么时间、以什么身份参与?**
> **不同阶段出现的授权解释之间是什么关系?**
这些问题如果仅仅在一场商标行政诉讼里一带而过,今后很可能还会继续出现争议。
所以,我们选择另外启动一个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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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诉的真正价值:把“争议”变成“可以调查的事实”
这是我们最看重的一点。
在诉讼中,我们提出:
> “这个授权链存在问题。”
对方可以回答:
> “不存在问题。”
法院最终也可能采纳其中一方的观点。
但是,如果司法行政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就意味着相关执业行为进入了一个**可以被调查、核实和评价的行政监督程序**。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规则本身就要求投诉材料具体说明投诉事项、理由和证据,并由相应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这就产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
**法院判决解决的是一个具体诉讼案件。**
而司法行政调查可以进一步回答:
**相关律师的执业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律师管理规范。**
这两条线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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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五案胜诉,这条线有什么意义?
如果五案二审最终支持我方,而且判决理由恰好涉及:
* 授权链;* 签名真实性;* 文件形成;* 代理资格;* 证据真实性或者证明力;
那么司法行政投诉就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辅助事实来源。
因为届时我们可以把问题进一步分开:
**第一层:**
法院已经对诉讼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判断。
**第二层:**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律师管理规范的问题。
**第三层:**
如果未来还有再审或者检察监督,就可以把前面形成的裁判文书、调查材料以及相关证据统一纳入新的审查体系。
所以,我们现在做的,其实是:
> **把一个案件拆成几个不同的监督维度。**
而不是把所有希望都押在一份二审判决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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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果五案败诉呢?
这个问题更加重要。
如果五案最终败诉,我们当然仍然尊重生效裁判,并根据判决理由决定下一步法律救济。
但是:
**败诉并不当然意味着案件中所有律师执业行为都不存在任何值得调查的问题。**
反过来也是一样:
**司法行政机关如果最终认为律师没有违反执业规定,也不等于五案行政诉讼必然正确。**
因为两个程序解决的问题本来就不同。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认为:
> **不能把司法行政投诉简单理解成“输了官司以后找对方律师麻烦”。**
它实际上是另外一个独立的监督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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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什么还要把律师事务所一起投诉?
因为案件中的代理行为并不一定只是律师个人行为。
律师是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如果争议涉及:
* 委托手续;* 授权文件;* 代理关系;*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律师执业行为;* 材料提交和保存;* 律所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责任;
那么仅仅盯着一个律师个人,并不能完整回答问题。
《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自身的违法行为和管理责任也有专门规定,包括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所以投诉律师事务所,并不是说:
> “律所一定有问题。”
而是:
> **如果问题涉及律所层面的执业和管理,就应该由有权机关调查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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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们真正想留下的,是一份“调查记录”
这可能是整个投诉最重要的意义。
假如海淀区司法局经过调查后认为:
> 没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那么至少形成了一份正式处理结果。
我们可以继续研究:
**为什么不存在问题?依据是什么?哪些材料被核查过?**
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确有问题,那么同样会形成相应的处理结果。
无论哪一种结果,都比单纯在网上争论:
> “W到底是谁?”
更加具有法律价值。
因为它至少进入了一个正式的行政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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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这也是为再审和检察监督准备“第二套证据体系”
这才是玄视科技真正考虑的问题。
一场诉讼结束以后,真正困难的往往不是“我不同意判决”。
而是:
> **我凭什么认为这个判决还需要重新审查?**
再审和检察监督都不是简单地重复一审、二审的观点。
如果未来真的进入再审或者检察监督程序,我们希望能够拿出的是:
**裁判文书 + 原始证据 + 授权材料 + 时间线 + 司法行政调查结果 + 新发现的事实材料。**
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所以现在投诉万慧达,并不是为了“搞律师”。
恰恰相反:
**我们是在把律师代理行为本身变成一个可以被依法核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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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我们不替司法行政机关定性
这一点必须特别强调。
玄视科技现在提出的是:
> **存在疑点,请求调查。**
而不是:
> **某律师已经违法。**
更不是:
> **某律师已经犯罪。**
谁有没有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依法判断。
谁有没有犯罪,则应当由有权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我们不会用一篇博客替司法机关提前下结论。
因为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一时的舆论胜利。
而是:
**一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调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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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所以,投诉不是终点,而是一颗“棋子”
五案并审是一条线。
司法行政投诉是一条线。
未来可能涉及的再审、检察监督,又是另外一条线。
这些程序之间不是互相替代,而是相互独立、各自解决不同的问题。
如果最终证明我们的判断是错误的,那么我们接受调查结果。
如果调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就应该依法处理。
而如果调查材料进一步揭示出案件中存在新的、此前没有被充分审查的事实,那么这些材料未来自然可能具有更大的程序价值。
**所以,投诉万慧达,真正的目的从来不是针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真正的目的只有一句话:
> **把案件中尚未被充分解释的问题,交给有权机关去调查;把能够固定下来的事实固定下来,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再审、检察监督以及其他依法救济程序留下证据基础。**
官司是一场比赛。
但真正决定一个案件能不能翻盘的,往往不是声音有多大,而是:
**十年以后,你还能不能拿出一份当年已经被正式记录、调查和核验过的材料。**
这才是玄视科技这次投诉真正想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