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婚姻财产分割规定有哪些?同居证和结婚证同样有效?离婚后的赡养费男女双方都有权获得么?是的,但这里有一个非常容易被误解的地方:澳大利亚法律并不是简单地规定“结婚证和同居证完全一样”,而是对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de facto relationship)给予了非常接近婚姻关系的财产和扶养保护。
以下按澳大利亚联邦家庭法来讲。澳大利亚各州在登记伴侣关系等方面还有一些差异。
一、澳大利亚并不存在“同居证=结婚证”
澳大利亚法律中的核心概念是 de facto relationship(事实婚姻/事实伴侣关系)。
判断是不是事实婚姻,不是看有没有一张所谓的“同居证”,而是看双方是否实际上作为伴侣共同生活。法院会综合考虑:
同居时间和共同居住情况是否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水电费、wifi等账单)财产如何拥有、使用和购买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的长期承诺是否共同照顾孩子社会上是否把双方视为伴侣是否登记过州或领地认可的伴侣关系
因此,“同居”本身不等于事实婚姻**,也不是住在一起几个月就自动产生与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联邦立法登记册])
但一旦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 de facto relationship,法律保护就会非常接近婚姻关系。
二、同居关系分手,也可能进行财产分割
这是澳大利亚家庭法比较重要的地方。
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关系结束以后,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处理:
① 房产② 银行存款③ 投资④ 企业和其他资产⑤ 债务⑥ 部分养老金/超级年金权益⑦ 伴侣扶养费
联邦家庭法院明确说明,自2009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关系破裂后,可以申请法院按照与已婚夫妻相同的方式处理财务问题。([联邦巡回与家庭法院])
但不是所有同居关系都自动进入这个制度。
通常需要满足一个“门槛”,例如:
事实婚姻持续至少2年;
或者:
双方有共同子女;
或者:
关系已经登记;
或者虽然时间不到2年,但一方作出了重大贡献,如果不给予财产救济会造成严重不公。([联邦立法登记册])
所以网上常说的:
“澳洲同居两年就等于结婚。”
这个说法过于简单。
准确说应该是:
符合澳大利亚《Family Law Act 1975》规定条件的长期事实婚姻,在财产、扶养等家庭法问题上,可以获得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的法律保护。
三、财产不是简单“五五分”
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澳大利亚并不是简单规定:
结婚以后所有财产一人50%。
法院处理财产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
经济贡献对家庭的非经济贡献照顾孩子和家庭劳动各自收入和财产年龄健康状况工作能力子女照顾责任双方未来经济需要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财务因素
事实婚姻的财产案件同样适用这些基本原则。法律明确要求法院考虑双方的直接、间接经济贡献以及非经济贡献等。([联邦立法登记册])
因此,一个没有收入、长期在家照顾孩子的人,并不意味着:
“房子没有我的名字,所以房子与我无关。”
家庭劳动、育儿、对家庭资产形成和维护的贡献,也可能成为财产分割的重要因素。
四、你问的第三个问题尤其重要:离婚后的“赡养费”男女双方都有权获得吗?
答案是:男女双方都有可能。
澳大利亚法律并不存在:
男人必须养女人,女人不能要求男人。
这样的性别规定。
澳大利亚使用的是 spousal maintenance(配偶扶养费)。
法律原则是:
如果一方无法通过自己的收入和资产合理地维持自己,而另一方有合理能力提供经济帮助,法院可以考虑是否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对此明确说明,配偶扶养既适用于丈夫,也适用于妻子;事实婚姻结束后,也存在 de facto maintenance。([联邦巡回与家庭法院])
例如:
丈夫收入很高,妻子因为长期照顾孩子无法工作 → 妻子可能申请。
反过来:
妻子收入很高,丈夫因为照顾孩子、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合理维持自己 → 丈夫同样可能申请。
所以法律真正考虑的是:
谁需要帮助 + 谁具有支付能力,而不是谁是男人、谁是女人。
法律规定,对方只有在**有能力提供扶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申请扶养的一方必须存在无法合理自我维持的情况。([联邦立法登记册])
- 五、还有一个很多中国人容易误解的地方
澳大利亚的“配偶扶养费”并不是中国人理解的“离婚赡养费”。
它不是:
“离婚以后男人必须每个月给前妻钱。”
而是一种基于经济需要和支付能力的家庭法救济。
比如:
情况A
夫妻双方都有工作:
丈夫年薪15万澳元,妻子年薪12万澳元。
两个人都有能力独立生活。
通常不会因为离婚就自动产生配偶扶养费。
情况B
夫妻结婚20年:
丈夫年薪20万澳元;
妻子多年没有工作,主要负责照顾三个孩子。
离婚后妻子短期内没有足够收入维持合理生活。
这种情况下:
妻子可能有资格申请配偶扶养。
情况C
反过来
妻子年薪25万澳元;
丈夫多年在家照顾孩子,现在已经失去就业能力。
那么:
丈夫也可能成为申请配偶扶养的一方。
这就是澳大利亚家庭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法律保护的是经济上的弱势方,而不是某一种性别。
六、同居关系甚至可能涉及“配偶扶养”
这就更值得注意了。
很多人以为:
“没有结婚证,所以分手以后各管各的。”
这在澳大利亚并不一定成立。
符合条件的 de facto relationship 结束以后,也可能产生 *de facto maintenance(事实婚姻伴侣扶养)。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结束后,如果一方无法合理维持自己,而另一方具有相应支付能力,法院可以作出扶养命令。([联邦巡回与家庭法院])
所以从法律风险角度来说:
“不结婚,只同居”并不等于“没有婚姻财产风险”。
有时候甚至会出现:
没有结婚证,但分手以后照样需要解决房产、资产、养老金和扶养问题。
七、真正值得注意的是“时间限制”
如果关系已经结束,不要拖很多年再处理。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目前明确提示:
离婚后申请财产和配偶扶养,通常需要在**离婚正式生效后12个月内**提出;de facto relationship 结束后,财务/财产申请通常需要在**关系结束后2年内**提出;超过期限并不是绝对没有机会,但通常需要法院许可。([联邦巡回与家庭法院])
可以把澳大利亚的制度理解成:
结婚证不是财产保护的唯一入口;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同样受到家庭法保护。同居 ≠ 自动等于结婚,但符合条件的 de facto relationship,在财产分割和伴侣扶养方面可以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离婚后的配偶扶养也没有“男人养女人”的性别规定,男人和女人都可以成为领取方,也都可能成为支付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