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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16年,金手镯到底去哪了 2010年,郭先生通过媒人谭女士介绍,认识了义

分手16年,金手镯到底去哪了

2010年,郭先生通过媒人谭女士介绍,认识了义乌姑娘张丽。二人谈恋爱期间,郭先生送给女友张丽一只30克的金手镯,作为恋爱赠与。

后来两个人感情走不下去,选择分手。按照当地相处的习惯,张丽把这只30克的金手镯交给媒人谭女士,想通过媒人退回给郭先生,算是了结这段往来。

一晃十六年过去,郭先生事后才从前女友张丽口中得知,当年手镯早就还给媒婆谭女士了。郭先生便找到谭女士,想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金手镯。

可面对郭先生的讨要,媒婆谭女士直接矢口否认:“我没有拿这个手镯,你要是不信,你直接去报案好了。”

郭先生十分笃定,他信任前女友的人品:“我前女友不会骗我,她实实在在是个乖乖女,东西肯定交到她手上了,我怀疑就是媒婆私下把手镯私吞了。”

这件事里,核心的难点就是证据。

1. 张丽说手镯亲手交给了谭女士,但如果没有收条、录音、旁人见证,只有单方面口头陈述,很难证明谭女士确实收下了手镯。口说无凭,媒婆不认,就非常难维权。
2. 事情发生在2010年,距离现在已经16年,时间跨度极长,物证、人证很多都已经灭失。

现实可行的处理方式

1. 报警:就像媒婆说的可以报案。但这属于民事财物纠纷,警方一般不会定诈骗、侵占刑事案件,大多只能帮忙居中调解,没有强制力强迫媒婆交出手镯。调解不成,警方会告知走法院起诉。
2. 民事诉讼起诉:郭先生想要拿回手镯,需要拿出证据链:

- 证明手镯是自己购置;
- 前女友张丽出庭作证,证明已经把手镯交付给媒人谭女士;
如果仅有女方证言,没有其他辅助证据,法庭也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不支持诉求。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证据,证明力比较薄弱。

补充法律角度

这个手镯,当初是恋爱期间的财物。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之后理应返还;女方也确实履行返还行为,交给媒人转交。媒人属于代为转交的中间人,接收财物之后,就有义务把东西给到男方;若是中间人私自侵占,是需要承担责任,但一切都建立在能证明媒人收到过手镯的前提之上。

可惜时隔十六年,物是人非,一旦拿不出交付的直接证据,即便情理上男方占理,法律上也很难追回损失。金镯子价值 丢金镯子 茉莉花银手镯 淮安金戒指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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