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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报道,广州,顾客到餐馆就餐,要吃水蛇粥。服务员说现在没有,可以做眼镜蛇

8月19日报道,广州,顾客到餐馆就餐,要吃水蛇粥。服务员说现在没有,可以做眼镜蛇,顾客同意了,吃完三天后就把商家举报了。结果市监局不仅处罚了商家,还把顾客一起罚了,顾客不服,告到法院也没赢!网友:举报用得着吃?

既然是去举报餐馆卖野味,为什么一定要把蛇吃进肚子里,才能算“固定证据”?

事情发生在2024年3月20日晚。张某和朋友来到广州一家餐馆,进店前已经开始拍摄。落座后,他询问网上看到的水蛇粥,服务员说水蛇没有,但可以做“眼镜蛇”。双方谈好价格和做法后,张某同意加工,还实际吃了这道菜。

三天后,张某把投诉举报材料寄给市场监管部门,称餐馆存在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提出退赔和查处要求。照常理看,他是举报人,很多人可能以为事情到这里就只剩商家接受调查。

结果却出现了让张某没想到的一幕。市场监管部门调查餐馆的同时,也注意到了他主动下单并食用蛇类野生动物的行为。2024年4月8日,相关部门对张某涉嫌食用野生动物立案。经鉴定,涉案食品来源于蛇类动物。7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张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他认为自己吃蛇并非单纯为了口腹之欲,而是为了留下证据,证明餐馆确实在出售相关食品。行政复议没有支持这一说法,他随后又把争议带到法院。

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张某继续上诉,仍然强调自己食用蛇类是为了取证。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最值得琢磨的地方,也就在这里: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当然受到保护,但“举报人”三个字,并不会自动让本人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获得豁免。

广州早在2020年就施行《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条例不仅约束经营者,也明确对违法食用者设置法律责任。换句话说,餐馆如果违法提供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要为经营行为负责;顾客明知相关情况仍然主动购买、食用,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两种责任并不冲突。

更关键的是,广州的规定本身就给公众留出了正常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违法线索,都可以通过12345热线或者其他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就是说,法律从来没有要求普通人必须先买一份、尝一口,再用亲身消费来证明举报内容是真的。

如果已经掌握网络信息、现场视频、菜单介绍、聊天记录或者商家地址,完全可以把这些线索交给执法部门。至于食品究竟是什么动物、来源是否合法、经营行为是否违规,应由有调查权和鉴定条件的部门继续核实。普通消费者没有必要为了所谓“证据完整”,把自己变成违法行为的参与者。

所以网友那句“举报用得着吃?”虽然说得直白,却恰好碰到了案件的核心。举报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参与社会监督的方式,但监督别人不能以自己先跨过法律边界为代价。

这件事还有一个很现实的提醒。有些人碰到疑似违法行为时,容易产生一种想法:为了抓个现行,我是不是得亲自把整个过程走一遍?其实不必。发现问题,保存已有证据,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往往比主动深入参与更稳妥。

张某最终没能因为“取证”这个理由免于处罚,商家的违法经营也没有因为举报人的问题而被忽略。双方各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才是整个案件真正值得记住的地方。

法律鼓励的是依法举报,而不是用一次新的违法行为去证明另一个违法行为。遇到类似事情时,最好的做法不是“我先试试看”,而是在看到问题的那一刻就停下来,把剩下的调查交给有权处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