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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书有这些问题必须重审! 诉讼程序走完,不等于裁判结果就绝对公正。

最高院:判决书有这些问题必须重审!

诉讼程序走完,不等于裁判结果就绝对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很早就关注“案结事不了”的现实问题,在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印发《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明确再审、发回重审的法定标准。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对判决结果不服,就应当重审。但再审是纠错程序,不是用来弥补当事人自身诉讼失误。只有判决书存在法定硬伤,才会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结合最高法纪要与现行司法解释,出现以下情形,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判,应当裁定发回重审 。

一、审判组织与回避程序违法

1.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普通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却由法官独任审理;发回重审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法官继续参与本案审理。审判组织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重大程序瑕疵。
2. 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符合法定回避条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没有依法回避,继续审理案件。

二、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3. 应当开庭却未经开庭直接下判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没有组织庭审,直接书面作出判决,当事人没有获得举证、辩论的机会。
4. 未经合法传票传唤,直接缺席判决
普通程序案件,没有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客观上不知道开庭时间,法院直接缺席作出判决。

注意:当事人拒收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属于该情形。

5. 严重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庭审中无故制止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没有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答辩状,导致当事人无法进行抗辩,变相剥夺辩论权。

三、证据审理存在致命瑕疵

6. 定案的主要证据未经庭审质证
作为判决核心依据的关键证据,没有在法庭出示,没有经过双方质证,直接写入“本院查明”作为裁判依据。
哪怕证据本身客观真实,未经质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当事人主体程序出错

7.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案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依法应当参与诉讼,但原审没有追加,直接作出判决。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发回重审。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诉讼,法院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直接对其作出判决。
9. 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审理、没有作出裁判,属于程序重大错误。

五、事实审理的特殊情形

10. 原审根本没有对基本事实进行审理
再审审查中发现,原审对案件核心基本事实完全没有审理、没有查明,仅仅简单下判。

注意:仅仅是事实认定错误,不能直接发回重审,再审法院应当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只有完全没有审理过基本事实,才可以发回重审 。

实务重要提醒

第一,轻微程序瑕疵不等于必须重审。
文书笔误、答辩期小幅不足、庭审小细节疏漏,没有侵害当事人核心诉讼权利,不会因此推翻原判。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才触发发回重审。

第二,区分“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
程序违法,一般发回重审;单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再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不一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

第三,申请再审时,不要笼统写“原审程序违法”。
要写明:具体哪一项违法事实,对应庭审笔录、送达记录、判决书内容,引用法律条文,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只笼统控诉,再审很容易被驳回。

第四,再审不是为当事人的失误买单。
因为自己不懂法律、怠于举证、没有及时提出抗辩导致的不利结果,不属于重审理由。重审纠正的是法院审理当中的违法错误,而不是弥补当事人自身诉讼过错。

总结

生效判决有既判力,不会轻易被推翻。但如果出现审判组织违法、应当回避未回避、剥夺辩论权、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遗漏必要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等法定情形,就属于可以发回重审的硬伤。
拿到判决书,不要只纠结实体结果,也要对照核查程序是否存在上述问题,找准法定突破口,才能够真正启动纠错程序。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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