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小区,公职人员陈先生驾车沿地库入口下坡,绕过墙体右转时,车身突然一抖。他下车查看,发现右前轮压过了一名横卧在车道上的醉酒男子。男子妻子随后赶到现场,陈先生立刻拨打120,但男子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间大概是当天晚上8点35分左右。
警方调查显示,该男子血液酒精浓度高达320.09mg/100ml,是醉驾标准的4倍。事发前,他妻子骑电动车把他接回小区,进入地库后男子从电动车上摔下。他妻子没有第一时间扶人,而是先去停车,等返回时悲剧已经发生。
陈先生车速约6km/h,远低于地库15km/h限速,无酒驾毒驾,驾照车辆均合格。
警方做了可视局域鉴定,车辆右转时,死者刚好处于右A柱和后视镜遮挡的盲区,驾驶员根本看不见。陈先生自己用假人做了实验,几十辆车经过都没发现假人,全压了上去。
检察院认为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法院认定受害人承担40%责任,陈先生承担60%,赔偿金额按此比例划分。
刑事上没判刑,但公职人员的路走窄了,纪委介入后,他被撤销行政职务、扣发绩效工资,前途基本断送。他还担心孩子未来入伍政审受影响。
我听他说"冤",能理解。正常开车回家,地库里哪能想到车道上有个人躺着?车速才6码,盲区又看不见,换谁都得压上去。这确实是一个正常人很难预见的情形。
但检察院为什么坚持认定过失呢?
核心是"疏忽大意"。作为一个驾驶员,右转之前应当尽到观察义务,减速、确认安全再通过。虽然盲区客观存在,但法律认为你该做的动作没做到位,那就是疏忽了。你可以说这要求对驾驶员太苛刻,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门槛就是这么低,只要有"应当预见但没预见"的情形,就可能构罪。
不过我对这个案子的责任划分很有意见。一个生命没了,凭什么只让陈先生和死者两个人分责?
小区物业在事后立刻在转弯处装了镜子,这恰恰说明之前存在设施缺陷。如果镜子早就装上,事故未必发生。物业收了管理费,就有义务确保地库通行安全,灯光、盲区设施都应该到位。他们该担一份责。
还有他妻子,老公从电动车上摔下来躺在地上,她第一反应是先去停车,而不是先把人扶到安全位置。这一念之差,是致命的分水岭。
陪他喝酒的人也脱不了干系,把人喝成这样,却没有安全送到家,出了事他们凭什么置身事外?
但这些人最终都没有被追责,民事上法院也只分了死者和陈先生两方。
当然,我最奇怪的是为什么不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地下车库是允许社会车辆进出,应该属于交通道路。
经过一番查询得知,法律规定,小区地下车库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因为它不是公共道路,所以交警不认定为交通事故。
所以,警方是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而不是按交通肇事走。
最让我唏嘘的是这个结果,赔钱,虽然没有被判刑,但职业生涯基本结束。这意外,代价太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