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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认为客户跳单,导致自己25万佣金拿不到手。但客户说,当天男子只带他们看

杭州,男子认为客户跳单,导致自己25万佣金拿不到手。但客户说,当天男子只带他们看了8号楼、10号楼,根本没有看9号楼,而他们最终租的就是9号楼。男子反驳,虽然当初推荐的是8号楼、10号楼,但是路过9号楼的时候,客户趴在窗户上看了一眼,最后还绕到一楼瞧了一下。可客户认为:你当初只给我们推荐8号楼、10号楼,我们最后租的是9号楼,跟你没有任何关系。

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朱总联系王先生,希望寻找一处面积两三千平方米的写字楼。王先生筛选后,带着朱总来到滨江一处广场看房。

这个广场共有8号、9号、10号、11号四栋楼。当天能够正常看房的是8号、10号和11号,9号楼当时还有商户办公,无法进入。

王先生的说法是,自己带客户经过9号楼时,曾简单介绍过楼栋情况,并说明里面有人办公,暂时不能看。朱总当时趴在窗户边看了一眼,临走前还绕到一楼观察了一下。

但在客户看来,这根本不算正式带看。王先生当时重点推荐的是8号楼、10号楼和11号,还明确表示9号楼有人办公,不建议查看。既然没有打开房门,也没有详细介绍租赁条件,怎么能说9号楼是中介提供的房源?

看房结束后,朱总公司的股东得知公司对这个广场感兴趣,便通过多年交情,直接联系了广场方面的高管,询问9号楼什么时候可以出租。

结果刚好赶上原租户合同将在4月份到期,等上一个月就能搬走。消息确定后,朱总公司很快和广场签下了9号楼的租赁合同,随后该房源也从平台上下架,显示已经出租。

王先生很快察觉到了异常。自己刚带客户看完广场,9号楼没过几天就完成出租,最后核实发现,新租户正是朱总的公司。

25万元佣金就这样产生了争议。按照写字楼租赁的行业惯例,中介费通常相当于一个月或一个半月租金,而且一般由出租方广场承担。王先生认为,如果不是自己把客户带到这里,客户根本不会注意到9号楼,更不会产生后续租赁。

客户却认为,真正让9号楼成交的不是王先生,而是公司股东与广场高管之间的直接沟通。原租户什么时候搬走、房源何时能够出租,这些关键消息都是股东通过私人关系问到的,王先生并没有提供。

问题来了,客户只是路过时看了一眼,算不算中介服务?中介带客户进入了广场,客户随后租下同一广场的另一栋楼,能不能直接认定为跳单?

王先生认为,自己的劳动不能只看最后有没有签约。前期筛选需求、联系房源、安排看房、介绍楼栋,全部需要时间和精力。客户如果先借助中介熟悉环境,之后再绕开中介和出租方谈成,难道就可以一分钱不付吗?

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房产中介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就是服务价值不一定都写在最终合同里。中介提供的可能是房源渠道,也可能是看房机会、市场信息和选址判断。

客户觉得自己没有租中介推荐的那一套,中介则认为客户正是通过自己的带看才发现了新的选择,双方自然容易各说各话。

但从法律角度看,带看过和促成交易并不是一回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的核心,是中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再支付报酬。

简单说,中介想拿佣金,不能只证明自己和客户见过面,还要证明自己提供了与最终成交直接相关的交易机会。

本案中,王先生主要推荐的是8号、10号和11号楼。对于9号楼,他反而说明楼内有人办公,暂时无法看房。客户在窗边看了一眼,随后绕到一楼观察,这种行为究竟属于正式推介,还是只是经过时的好奇查看,恐怕就是案件的关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应当支付报酬。

可不是所有私下成交都叫跳单。真正需要判断的是,客户最后签下的合同,是否建立在中介提供的机会之上?如果没有王先生的带看,客户是否就无法接触到9号楼?还是说,客户最终成交依靠的是股东的人脉和原租户到期信息?

时间上的先后,也不能自动等同于法律上的因果。王先生先带客户来到广场,这是事实,但客户最终能租下9号楼,是否因为这次带看而实现,目前双方说法完全相反。

广场方起初表示会向上级汇报,第二天却明确拒绝支付佣金,后续也没有继续协商。王先生联系媒体后,朱总承认公司确实看过9号楼,但坚持认为那不是王先生推荐的房源。

现在,王先生已经正式起诉,要求追回25万元中介佣金。这笔钱最终能否得到支持,还要看法院如何认定9号楼与王先生带看之间的实际联系。

信息来源:杭州网 2026-08-11 写字楼租赁引纠纷!中介只带看 8、10 号楼,客户路过瞥见 9 号楼后签约,25 万佣金能拿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