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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17岁的花季少女在高考后去医院终止妊娠,家人却一无所知。直到奶奶无意中

江西南昌,17岁的花季少女在高考后去医院终止妊娠,家人却一无所知。直到奶奶无意中翻出少女的病历,一家人才如梦初醒。

余先生有个女儿蓉蓉(化名)今年17岁,长相清秀的蓉蓉乖巧可爱,平时余先生工作比较忙,奶奶照顾蓉蓉比较多。

今年蓉蓉读高三要高考了,平时课业也比较紧张。高考以后,蓉蓉说是要和同学出去玩一下。余先生想到孩子备考非常辛苦,考完后放松一下也未尝不可,于是就同意了。

余先生叮嘱了蓉蓉一些注意事项,并和孩子约定好回家时间,蓉蓉就出发了。奶奶也明白蓉蓉考试非常辛苦,鼓励她玩得尽兴一些。

在约定时间内,蓉蓉回来了。也许是玩得有些累,蓉蓉的脸色看起来有些不太好。奶奶心疼孙女,立刻忙活着去给孩子做好吃的去了。

吃完饭,蓉蓉看起来气色好了很多。奶奶看蓉蓉房间里面有很多书,想到孩子已经高考完了,便准备帮孩子收拾一下。

其实收拾书本这些小事本来可以让蓉蓉自己动手,但是奶奶心疼孙女想要让她多歇歇,反正自己也闲着没事,于是就帮孙女收拾起书本来。

正当奶奶忙得热火朝天时,突然一个小本子掉在了书桌上,她捡起来一看,是一本病历。奶奶刚开始没有放在心上,毕竟这也很常见。

于是奶奶就放到了一边,然而当她准备往上面再摞书本时,忽然就停了下来,因为她并不太熟悉这个院名。

孩子怎么会跑到这么一个医院去看病呢?出于好奇心和对孙女的关心,她拿起来翻了翻,里面的内容不禁让她大吃一惊。

原来,里面详细记载的是终止妊娠过程,名字正是孙女的名字,再一看时间,正是蓉蓉高考后出门和同学玩的那天。难道说,蓉蓉不是真的和同学出去玩?

奶奶不敢再想下去,立刻把这事告诉了儿子余先生。余先生听到这件事,也顿时惊呆了,他想不到这样离谱的事竟然回发生在他的女儿身上。

他回想起孩子高考那几天,他是全程陪着孩子的,当时就发现孩子异常紧张,还有些焦虑,胃口也不好,当时他也问了蓉蓉。

余先生又生气又伤心,生气的是蓉蓉太不懂事了,伤心的是蓉蓉不信任他,遇到这种事没有首先求助于他这个当爸爸的。

头脑一片混乱的余先生冷静了一下,他立刻想到,女儿蓉蓉才17岁,还是个未成年人,是怎样在瞒着他的情况下就医的?

余先生拿着本子,立刻找到了该院了解情况。对方的说法是,他们确实为蓉蓉做了的,但是当时是孩子的哥哥陪她来的。

余先生都懵了,自己只有一个女儿,蓉蓉哪里来的哥哥?当他看到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时,更是感到哭笑不得。

在同意书上面签下的名字是肖某某,而女儿姓余,根本不是同一个姓,该院难道不进行核实就轻易给未成年人动刀吗?

想到年幼无知的女儿独自经历了这一切,余先生心痛不已。再想到该院如此草率就替一个未成年人做了如此重要的决定,却没有联系监护人,于余先生更是愤怒不已。

那么,该院在没有核实监护人的情况下就为未成年人终止妊娠,这样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如何分析?

1、《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蓉蓉虽然已经超过八周岁,但是她目前还并不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行为,因此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蓉蓉的父亲同意才行。

2、《母婴保健法》规定,依照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根据以上法规,蓉蓉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该院为其终止妊娠,要经过蓉蓉的监护人同意才可以。

而对于在同意书上签字的肖某某,该院应当要核查清楚是否确定为蓉蓉的监护人,而不是未经审核就随意为蓉蓉做掉孩子。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其面临危险或权益受损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未通知监护人擅自手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及监护人的监护权 。

该院明知蓉蓉是未成年人,却没有将情况通知其监护人,而擅自为蓉蓉决定不要孩子,这样的做法侵害了未成年蓉蓉人的受保护权,以及监护人余先生的监护权 。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等特殊检查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或患者无行为能力时,‌必须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术前必须要取得家属的同意并进行签字确认。

‌对于一名未满 18 周岁并且不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该院仅凭本人以及没有任何证据的所谓哥哥签字就同意,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本案,你的看法是什么?案例来源:青岛新闻网202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