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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美籍网红”王水牛事件:若明知艾滋还零成本骗色,也不会被判故意传播性病罪,法

“复旦美籍网红”王水牛事件:若明知艾滋还零成本骗色,也不会被判故意传播性病罪,法律真拿他没办法?

这两天,“复旦大学王水牛”事件持续霸屏。一个美国籍网红,被多名中国女性实名指控:情感欺骗、零成本约会(所有开销女方买单)、发生关系时拒绝安全措施、导致至少两人怀孕甚至堕胎,事后直接拉黑失联。更令人头皮发麻的是,网传他处于艾滋病无症状期。

如果这些指控属实,尤其是“明知自己感染HIV还故意不戴套”——法律能定他个“传播性病罪”吗?

先说结论:大概率不行。

根据《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的前提是“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且“实施了卖淫或嫖娼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有金钱交易作为前提。而王水牛的操作是“白嫖”——吃住行全让女方掏钱,他自己一分不花。在法律眼里,这叫“约炮”或“骗色”,但不叫“卖淫嫖娼”。所以,传播性病罪这条,目前套不上他。

那是不是就完全没辙了?也不是。

如果后续有铁证证明,他确实明知自己携带HIV,且故意不带套导致女方被感染,那法律可以换个赛道治他——故意伤害罪。因为司法解释明确,故意传播艾滋病导致他人感染的,按“重伤”论处,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他的行为波及范围极广、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甚至可能触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是重罪,最高可判死刑。

但问题的死穴在于:必须证明“明知”和“因果”。他有没有疾控中心的确诊记录?有没有跟朋友炫耀过自己带毒?女方感染是否百分之百是他传播的?这些证据的门槛极高。如果咬死说自己“不知道”,或者女方拿不出被感染的诊断书,那刑事追责就卡在半路,剩下的大概率只是民事赔偿和道德谴责。

目前复旦已澄清他只是短期语言进修生,早已离校。当事人把账号设私密后又开小号“换壳”运营,至今没有正面回应。

这件事最让人细思极恐的不是一个渣男骗炮,而是法律在“非交易性故意传播艾滋”面前,竟然存在这么明显的滞后和空白。

最后抛个问题给大家讨论:
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感染,只是“明知有艾滋还不戴套”这种极度自私的高危行为,你觉得应不应该单独入罪?欢迎在评论区讨论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