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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在上班时突发脑出血,医生称救治的意义不大,男子的家属无奈拔掉了氧气管,

重庆,男子在上班时突发脑出血,医生称救治的意义不大,男子的家属无奈拔掉了氧气管,随后男子被宣告死亡。事后,公司帮男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调查发现,按照救护车上医护的初步诊断时间来计算,那抢救时间已经超时了46分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但男子家属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认为应当按照进入医院拍CT的报告出来后,才能计算诊断时间,而不是在院前治疗阶段。法院会怎么判?

2025年9月11日晚9点左右,秦某正在工厂上班,突然身体不适,随后失去反应。同事把他扶到一旁休息,并拨打了120。

21点27分,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医护人员检查后,初步判断秦某属于脑卒中,随即展开院前救治,并将他送往具备救治条件的医院。

救护车22点04分到达医院,22点17分完成CT检查,结果显示秦某存在脑干出血。

这两个时间点,后来成了双方争执的核心。

家属认为,救护车上的判断只是初步判断,医生并没有通过检查明确发现脑干出血。真正能够确定病因的,是医院CT报告出来的时间,也就是22点17分。

如果从这个时间开始计算,到秦某9月13日22点13分死亡,总时长没有超过48小时。既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就应当按照视同工伤处理,对吗?

但人社部门并不这样认为。

在他们看来,院前急救医生同样属于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形成的急救病历也属于正式医疗文书。21点27分作出的脑卒中判断,就是秦某接受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

从9月11日21点27分,到9月13日22点13分,刚好超过48小时46分钟。差的不是一天,也不是几个小时,而是46分钟。

这46分钟,能不能成为例外?

秦某被送进医院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需要呼吸机维持生命。到了9月13日,病情依旧没有明显好转,医生向家属说明继续救治的意义已经不大。

家属没有马上放弃,而是安排秦某转到另一家医院继续保守治疗。当天晚上10点左右,医生再次明确告知,患者已经没有继续抢救的必要。家属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同意拔除气管导管。

22点13分,秦某被正式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引发呼吸循环衰竭。

家属后来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也主动协助提交了材料。可人社部门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理由正是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

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秦某从头到尾都在接受治疗,拔管是医生明确说明无继续救治意义后作出的无奈选择,并不是主动放弃生命。难道仅仅因为急救人员提前作出了一个初步判断,就要把后面的医院检查全部排除在外吗?

双方争议最终进入法院。

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同工伤。关于48小时的起算点,法律规则采用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而不是CT确诊时间,也不是家属认为的最终诊断时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初次诊断并不等于必须完成全部检查,更不要求一开始就精准判断出具体病灶。只要具备资质的医护人员对患者作出首次疾病判断,并开始实施相应救治,就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初次诊断。

现场急救记录有医护人员信息,也有医疗机构盖章,属于具有证明效力的医疗文书。急救医生判断秦某为脑卒中,之后送医、CT检查,是对病情的进一步确认和细化,不会把初次诊断时间重新推迟。

法院还指出,48小时属于明确的法定期限,不能因为只超出46分钟,就自行放宽标准。若把初次诊断一律推迟到院内检查甚至检查报告出具之后,患者没有做CT时,难道就无法计算起算时间了吗?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秦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确认人社部门作出的决定有效。

家属不服,继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没有改变结论,维持原判。

这个结果为什么让很多人难受?因为从普通人的理解看,秦某是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倒下,公司也提交了工伤申请,家属还一直坚持治疗,最后却因为起算时间相差46分钟,无法获得工亡待遇。

可从司法处理角度看,争议焦点不是家属是否值得同情,而是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能不能随意移动。工伤认定既关系到职工家庭,也关系到企业责任和工伤保险基金,不能只看个案感受。

如果家属当时坚持到48小时以后再拔管,结果会不会不同?如果秦某的CT检查提前十几分钟完成,结局是不是也会改写?这些问题没有答案,但正是48小时规定长期引发争论的原因。

目前,秦某家属仍无法按照工亡待遇处理,不过抢救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等渠道报销。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遗属抚恤等社会保障待遇。

信息来源:正义网 2026-08-11 16:15 男子上班脑出血昏迷家属选择拔管,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