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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安徽一位60岁男子与一名女子在车内“交流感情”,哪知

“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安徽一位60岁男子与一名女子在车内“交流感情”,哪知道激情刚开了个头,男子就突然浑身一软、失去意识,再也没能醒来。更让人意外的是,亲属后脚就把同车女子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还认为:如果没有发生亲密关系,人就不会死。法院会怎么判?

这事发生在安徽濉溪。

案发当天马某开车带着魏某来到一处路口附近,两人在车内发生了亲密行为。谁也没想到,过程中马某突然失去意识,怎么叫都没有反应。

魏某发现情况不对后,没有直接离开,而是赶紧联系120,随后又报警,并陪着马某去了医院。

医生进行了抢救,但最终还是没能把人救回来。警方后续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60岁的马某系猝死。相关检验中,也没有检出报道所列的农药、鼠药以及部分镇静类药物成分。

事情到了这里,本来已经够突然了。

可马某的家属越想越接受不了。

人出门的时候还好好的,为什么偏偏和魏某发生亲密行为时突然死亡?

在家属看来,魏某就是整个事件中绕不过去的人。如果两人没有发生关系,马某可能就不会在那个时候出事。

于是,家属把魏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她为马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索赔32万余元。

乍一听,这个逻辑似乎也能理解。

毕竟两件事几乎前后脚发生:前面正在亲密接触,后面人突然没了。

可到了法院,判断责任不能靠一句“要不是你,他就不会死”。

关键得看三个东西:魏某有没有过错,她的行为与死亡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出事以后她有没有尽到该尽的义务。

法院首先看的是因果关系。

马某家属虽然认为死亡与双方亲密行为有关,却没有拿出足够证据证明,马某的猝死就是魏某的行为直接造成或者诱发的。

换句话说,“事情发生在一起”不等于“法律上就是你造成的”。

马某是在亲密行为过程中死亡,这是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但要让魏某赔钱,还得进一步证明她存在侵权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能够认定的因果联系。家属恰恰没有完成这一步举证。

第二个问题更关键:魏某有没有做错什么?

法院认为,两人在马某失去意识之前存在亲密互动,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也没有证据证明魏某存在伤害马某的主观意图。

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亲密行为,本身并不会因为其中一方后来突发疾病死亡,就自动变成另一方的侵权行为。

否则逻辑就会变成:只要有人在一起吃饭后猝死,同桌的人就得赔;一起跑步后突发疾病,陪跑的人也得赔。显然不能这么算。

最后再看救助。

马某突然失去意识后,魏某联系了120,又报了警,还陪同送医。

法院特别提到,魏某不是专业医护人员,不能要求一个普通人在突发猝死现场具备医生一样的急救能力。

她能做的,是发现异常后及时求助,而这些基本救助义务,她已经履行了。

所以结果很明确:
法院驳回了马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32万余元,一分钱也没有判魏某赔。

这件事其实把民事赔偿里一个很容易混淆的问题说透了。

一个人遭遇不幸,家属悲痛完全可以理解,但悲痛不能代替证据,时间上的前后关系也不能直接代替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要让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死亡负责,不能只证明“当时他俩在一起”,还得证明对方有过错,而且这种过错确实造成了损害。

马某的突然离世令人遗憾,但不能因为魏某恰好是最后陪在他身边的人,就把死亡的代价全部压到她身上。

法律讲同情,但更讲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有过错才担责。

否则一句“如果没有你,这件事就不会发生”,就能让任何一个在意外现场的人变成赔偿对象,那才真正乱了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