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以及全部由AI创作制作的影视作品,到底有多少观众、多少艺术价值?其实现在争议非常大,从技术进步的角度来说,接受并拥抱AI技术,似乎“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但AI技术已经不仅仅是摄影、摄像、特效的技术进步,而是近乎“取代”很多创作的工具。对于很多还未真正具备电影艺术创造力的创作者来说,AI只是让他们更“容易”、“方便”的进行所谓的创作,因为AI最强的能力其实不是“创作”,而是精确的模仿!这种模仿能力可以直接触达最顶级的艺术水准,但仅仅是“触达”而并非真正的创作——这与传统的电影创作理念几乎是违背的。电影之所以成为第七种艺术,传统上六大艺术分类为文学、音乐、绘画、雕塑、戏剧、舞蹈,电影几乎融合了其他所有艺术形式的精髓,成为更贴近人类感受,更直接、更强烈的反映人类思想的艺术形式。但是当电影逐渐成为“商品”时,电影应该怎么做、什么是好电影就成了一个很难说得清的东西——AIGC技术的介入,使得艺术、商品、新技术的融合更为复杂。对于一般观众来说,已经很难分清这样的作品如何归类?但是对于一个电影类的奖项来说,是应该鼓励、推广AIGC作品,还是保留“传统”电影艺术形式呢?这其实是作为一个电影奖项、电影协会、电影人深度思考的事情,是全面开放的拥抱,还是“有条件”的拒绝?AIGC单元的设立,肯定会让更多“圈子外”的普通人参与电影的创作,但对于一个作品的评价,是否还应保留、遵循传统电影艺术的评价体系呢?我们不缺花里胡哨、乱搞乱闹、刻板宣传、煽动情绪的作品,甚至还要为这些作品颁奖,现在AIGC来了,它们可以做的更加花里胡哨、煽动情绪——但是,这是我们想看的东西吗?是有艺术价值的商品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