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一个姑娘被所谓的” 朋友” 郑刚趁醉脱掉裤子内裤,实施亲吻、抚摸等猥亵行为,只因缺少能够证实发生性关系的关键物证,那个男人最终只被判了一年。
一年的牢饭,抵偿了一个女孩被践踏的尊严和毕生难消的噩梦。
人都醉到昏睡了,裤子和内裤也被脱了,为什么最后是这个结果?
公开报道中,郑刚、李丹都是化名。
法院查明,李丹醉酒昏睡后,郑刚趁机脱掉她的裤子和内裤,并实施亲吻、抚摸。
案件调查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证明:两人到底有没有发生李丹指控的性关系。
公开报道显示,郑刚下体擦拭物没有检出李丹的 DNA,李丹体内也没有检测到精液痕迹。法院综合案件证据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
法院同时认定,郑刚趁李丹醉酒昏睡,脱掉她的裤子、内裤并亲吻、抚摸,这些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
网上有人把这个案子概括成 “少了一滴 DNA,强奸就变成猥亵”,其实把法律逻辑说反了。
刑事案件不是一个检测结果说了算。
法院要看的是整套证据。一个犯罪事实要写进判决,必须有证据证明,相关证据还要经过查证,最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能够证明到哪一步,法院就只能认定到哪一步。
按照现行刑法,强奸妇女,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猥亵他人,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量刑细节。
公开报道显示,案发后郑刚家属赔偿李丹 3 万元,并取得谅解。赔偿和取得谅解可以成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但不能简单写成 “花 3 万元换了一年刑期”。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赔偿、谅解需要结合犯罪性质、赔偿情况以及认罪悔罪等因素综合考虑。
这个案子留给普通人的边界其实很清楚。
一起吃饭,不代表同意。
一起唱 K,不代表同意。
一个人喝醉甚至昏睡,更不代表别人可以趁机脱掉她的裤子和内裤,对她亲吻、抚摸。
法院没有认定强奸罪,也不等于郑刚 “没事”。
他最终因强制猥亵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审维持原判。
一年轻不轻,可以讨论。
但事实不能写歪:法院最终认定的,是证据能够证明的犯罪行为。
很多人看完判决心里会堵得慌。大众朴素的感受,是女孩遭受的伤害肉眼可见,心理创伤会伴随很久,理应得到更重的惩处。
情理和法律,在这里出现了认知上的落差。
情理看重的是受害人实实在在承受的痛苦。司法审判,却必须牢牢依靠现有的全部客观证据。性侵案件本身取证难度偏高,部分关键痕迹会随着时间推移灭失,没有足够闭环的证据链,就不能强行套用更重的罪名。
可这不代表趁人醉酒失去反抗能力肆意侵犯的行为可以被纵容。强制猥亵本身就是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并不是小打小闹的治安处罚。只要违背当事人意愿,借着对方意识不清实施身体侵犯,就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谅解赔偿只是量刑环节的参考条件,不是花钱就能抹平犯罪。被害人出具谅解,更多是当事人自身的选择,不等于社会层面原谅这类侵害行为。
现实生活里也要记住,醉酒昏睡状态下,当事人不存在所谓默许。无论双方平时关系再好,只要对方失去意识,任何肢体触碰都要守住分寸。
遭遇同类侵害,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尽可能保留现场、身体相关痕迹,越早固定证据,越有利于后续案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