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老人被一辆城管执勤车撞伤,住院154天,产生59万余元医疗费。因无法自理,后续还要治疗,而城管局仅垫付了9万元,老人随后无奈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除了城管局和街道办前期垫付的9万元,再加上交强险垫付的1.8万元外,再支付老人48万余元赔偿。然而,好不容易赢了官司,但是涉事两家单位并没有给钱,老人家属多次咨询涉事两家单位,得到的回复也都是,“正在向上级走申请流程”“再等两个月”“单位没钱”。
据悉,2025年3月21日晚上7点多,城管局的张某开着单位的执勤车,为一办事处执行禁止焚烧秸秆宣传和巡逻时,在一交叉口附近,正巧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远阿姨。
因为伤势较重,远阿姨当时就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事发后,交警认定张某夜间驾车疏于观察,在没有红绿灯的路段没主动避让过路行人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据此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远阿姨无责。
随后,交强险公司依照规定给远阿姨垫付了1.8万元医疗费,城管局也给远阿姨垫付了9万元的医疗费。
但是远阿姨在医院一住就是154天,光医疗费就花了近60万元。这些钱完全难以覆盖远阿姨的损失。
期间,远阿姨的儿子王先生多次找肇事司机张某、城管局和街道办协商赔偿,但是始终没有谈拢。
想到为远阿姨看病不仅掏空了积蓄,还借了不少外债,再加之远阿姨出院后日常生活也不能自理,后续还需要进行治疗,王先生无奈之下便以母亲的名义将肇事司机张某、城管局和街道办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由于张某系城管局的工作人员,又是在为街道办办事期间出的事故,再加之涉案车辆只买了交强险,并没有购买商业险,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城管局、街道办在扣掉前期交强险垫付的1.8 万、城管局垫付的 9 万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再共同赔偿远阿姨48万余元医疗费。
依照规定,城管局、街道办如果不服判决,依法可以上诉,但是城管局、街道办没有上诉,在没有在判决生效后,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应的赔偿。
辛辛苦苦赢了官司结果却没有拿到赔偿!王先生难以释怀,随后便多次与城管局、街道办沟通。
然而,转眼2个多月过去了,王先生得到的回复,都要么是再等等,要么干脆是“没钱”。
王先生无奈之下,将此事反映给记者。
而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还向记者提供了相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判决书。
记者随后先后联系到肇事司机张某以及涉事街道办,张某等流程走完、资金一到账,单位就会给其转过去。
涉事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则表示不清楚此事。
法院判决不是一纸空文,“需要走流程”“没钱”都不是拖延执行的理由。
行政机关带头不兑现法院判决,最终逃不责任,反而还会损害自身的公信力!甚至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损失。
而对于王先生而言,除了等或者媒体求助外,依法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
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除了可以直接向财政、开户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从被诉的行政机关对公账户划扣判决确定的赔偿款,进而绕开内部审批拖沓的问题,
此外,还可以向被诉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通报该行政机关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并提出司法建议。
如果发现被诉的行政机关存在拒不执行的情况,甚至还可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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