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一段据称来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的观点,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
这句话为什么这么容易戳中普通人的情绪?
因为大家真正怕的,从来不是弯腰扶一个老人,而是扶完以后,自己突然从“好心人”变成“肇事者”,还得花时间、花精力、找监控、找证人,一遍遍证明:人不是我撞的。
2025年9月,湖南常德桃源县的尹先生带儿子去医院看病,看到一名推车老人摔倒,便上前帮忙扶车。
没想到,后来老人家属却指认他“肇事”,还提出3万元赔偿。
尹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前后找了十多天监控。直到一处位置隐蔽的摄像头拍下完整过程,才证明他的电动车和老人的自行车根本没有发生接触。
事情真相大白后,老人家属不再追究,并向尹先生道歉。
可我觉得,这件事最让人心寒的,其实不是那3万元,而是一个做好事的人,为了证明自己没做坏事,居然要付出十多天的时间和巨大的精神成本。
如果每次伸手之前,都得先抬头看看附近有没有摄像头;如果扶完人之后,第一件事不是放心,而是赶紧保存证据,那损失的就不只是一个人的安全感,而是陌生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
更早之前,四川达州还发生过一件更典型的事。
2013年,3名孩子看到一名老太摔倒后,上前把老人扶了起来,结果反被指成“肇事者”。
警方调查后查明,老人是自己摔倒,并非3名孩子推倒,最终认定老人及其儿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老人被处行政拘留7日,因为已经年满70周岁,依法没有执行;其儿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这个案例其实已经说明了一件事:年龄不能成为讹人的“免罚牌”,善意更不应该成为别人索财的突破口。
当然,我认为这里有一条边界必须讲清楚。并不是“老人拿不出证据”就自动等于敲诈勒索,也不是索赔金额喊得高,就一定构成犯罪。
真正进入敲诈勒索的法律评价,要看是不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有没有采取威胁、要挟等方式强行索财,以及金额、次数、具体情节是否达到相应标准。
但是反过来说,如果明知道不是对方撞的,仍然捏造事实、堵人、威胁、逼着对方给钱,我认为也绝不能一句“搞错了”“误会了”,最后道个歉就轻轻翻篇。
因为讹人的成本如果只是说一句对不起,好人的成本却是十几天找监控、四处求人作证,那这个账怎么算都是倒着的。
《民法典》第184条已经明确,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敲诈勒索等行为,也规定了拘留、罚款等处罚。
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刑法》第27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有更严厉的刑罚和罚金。
所以在我看来,真正需要解决的,从来不是天天追问普通人一句“老人摔倒了你到底扶不扶”。
真正应该建立的是一种稳定预期:做好事的人不用拼命自证清白,故意讹人的人也不能毫无代价地转身离开。
善良如果每次出门都得自己带着录像、证人和“保险”,那不是善良变谨慎了,而是社会把本来应该由规则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普通人。
我支持提高恶意讹诈的违法成本,但我更支持依法精准追责。
该承担民事责任的就承担民事责任,该治安处罚的就治安处罚,真正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让“伸手扶人”的风险越来越低,让“借机讹人”的成本越来越高,大家看到老人摔倒的时候,第一反应才可能重新变成那句最朴素的话:先把人扶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