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审旗,27岁已婚男子与2女1男3名朋友聚会期间小酌了几杯,事后,将其中1名女子带回家,与对方云雨一番后,便美美睡去,哪曾想,半夜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家人难以释怀,要求男子的3名朋友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8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据悉,27岁男子张某已经结婚,并育有1子。
2025年8月19日下午3点多,张某前往女子刘某家中做饭。
到了下午5点,刘某先后邀请了女子王某以及男子陈某来自己家中吃饭。
没过多久,王某、陈某二人便赶到刘某家中。
大约6点左右,陈某因为单位有事,还没开饭便离开。
随后,张某便与刘某、王某三人一起吃饭。
席间三人有说有笑,时间来到晚上九点许,张某觉得不尽兴,便主动提议喝点小酒助兴。
随后,三人便喝了起来。
期间,张某喝的是白酒,刘某和王某则饮用啤酒,一直到十一点左右,才结束。
而聚会结束后,张某便带着王某一同打车离开刘某家,回家。
到家后,张某与王某发生了亲密关系,而后便美美的睡去。
哪曾想,半夜4点多,王某听到动静,起床后发现张某口吐血沫。
当时王某就慌了,连忙拨打120并对张某进行急救,但是悲剧的是,120赶到现场将张某送到医院没多久,张某便不幸死亡。
医院初步诊断,张某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警方也介入调查,除了查明上述事实,还查明张某事发3年前就曾因头晕10天,事发前,1个月,还因心律失常等问题,被诊断为窦性心律、频发室性早搏部分呈二联律(多型性)、偶发交界性早搏、HRV:SDNN>100ms、阵发性T波改变(夜间明显)。
还有证人表示,说听说过张某说自己有高血压,常服降压药,有时还称心脏不舒服。
另因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73mg/100L。
警方最终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虽然如此,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张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如果张某不是与刘某、王某、陈某一起聚会饮酒,张某也就不会出事,要求刘某3人赔偿,遭拒后,便以刘某3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提醒、劝阻等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刘某3人告上法庭,要求刘某3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128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张某家人的控诉,刘某3人依旧拒绝承担责任。
其中,刘某辩称,张某是因病死亡。是自己主动要求喝酒,而且在饮酒过程中,自己没有劝酒、逼酒等行为,张某离开自己家时,意识清醒,未表现出身体不适等情况,自己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且自己已经掏过丧葬费,等等。
王某的辩解与刘某大致相同,另表示自己此前并不知道李某的身体状况。张某死亡时血液内酒精含量极低,张某的死亡与饮酒行为并无因果关系,自己在发现张某身体出现异常后,便对张某第一时间采取了心肺复苏措施,并迅速呼叫了专业医疗救援等等。
而陈某则表示,自己当天没有吃饭、更没有参与喝酒就走了,与此事更没有关系。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判断刘某3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其实就是看刘某3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且与张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聚会饮酒是一项日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不是说只要一起喝酒就需要担责。
但是基于共同饮酒行为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因而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表现,通常为劝酒、灌酒或者明知共饮人已经醉酒但是未予以妥善的护送、安置。
具体到本案,因无证据证明陈某与张某一起饮酒,也无证据证明刘某、王某在与张某一起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灌酒行为。
再加之,张某与王某一起从刘某离开时并未出现醉酒状态,而且张某体内的酒精含量较低,且安全返还自己的公寓。
张某到家后,虽然与王某发生了关系,但是是在间隔一段时间后,因突发心脏病死亡。从张某家属提供的证据中也无法推出张某是与王某发生关系,进而诱发心脏病。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责。张某系饮酒的倡议者。
法院认为,刘某3人对张某的死亡没有过错,相应的饮酒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最终驳回了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请并判令12350元诉讼费,全部由张某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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