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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管以暴制暴,被刑拘!2026年8月9日21时35分许,武汉武昌区黄鹤楼天桥。

三城管以暴制暴,被刑拘!2026年8月9日21时35分许,武汉武昌区黄鹤楼天桥。

45岁的街道城管协管员金某在巡查时,与44岁的摊主黄某某、45岁的任某某因摆摊问题发生口角。

口角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摊主黄某某、任某某殴打金某,致其面部受伤。

冲突并未就此结束。金某的同事严某(39岁)、郭某(38岁)赶到现场后,三名协管员共同对两名摊主实施殴打,出现了击打头部、掀翻摊位等暴力行为。群众报警后,民警迅速到场处置。

8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金某、严某、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三名原本负责维护市容秩序的协管员,一夜之间从“管理者”变成了“嫌疑人”。

(一)协管员没有执法权,更没有“打人权”。

协管员是城市管理辅助力量,不具备独立执法权。他们的职责是巡查、劝导、报告,而不是动手执法,更无权对群众实施暴力。

即便摊贩违规占道在先、先动手伤人在先,协管员也不能以“还手”为名实施暴力报复。

(二)故意伤害罪:击打头部、掀翻摊位,已踩刑事红线。

金某、严某、郭某对摊贩实施击打头部、掀翻摊位等暴力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三人刑事拘留,意味着伤情很可能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三)摊贩先动手,不影响协管员构成犯罪。

摊贩黄某某、任某某确实先动手打了金某,致其面部受伤。但“先动手”不等于对方可以无限度“还手”。

金某面部受伤后,正确的做法是报警、验伤、追究摊主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叫来同事一起殴打摊贩。

双方的行为会被分别进行法律评价——摊贩先动手同样违法,但不构成协管员暴力还击的免责理由。

(四)管理者变嫌疑人:身份不是暴力的“护身符”。

三名协管员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公职身份不是暴力的“护身符”,职务行为更不是违法的“挡箭牌”。

即便面对违规占道、面对暴力侵害,公职人员也必须依法行事,暴力不是管理手段。

一次占道经营的口角,摊主先动了手,协管员被打伤了脸。这本该是一个报警、验伤、依法处理的事件——可金某选择了叫来同事,三对二,拳脚相加,掀翻摊位。结果呢?摊贩受伤了,三名协管员也被刑拘了。面对违法占道可以依法处置,面对暴力侵害可以报警维权——可一旦举起拳头以暴制暴,有理也变成了无理,执法者变成了嫌疑人。

城市管理需要温度,更需要法治。拳头解决不了占道经营,只会把管理者变成违法者。把协管员送进看守所的,不是摊贩的拳头,而是他们自己挥出去的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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