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四川成都,男子连续买了8年的重疾险,在确诊为癌症并拿到完整病历资料后,便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哪曾想,保险公司认可男子所患的疾病在保险范围内,但是却以男子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报案为由拒赔。男子懵了,认为是医院病历给的慢,而非自己故意拖延等等,多次与保险公司多次理论未果后,认为保险公司收了钱,却因为一些小问题拒赔,就是不想赔、玩不起!最终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据悉,2017年,李先生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额20万元的重疾险,以防万一!
此后,李先生一直按时缴纳保费,从没中断过。
2025年8月末,李先生在一次常规体检中查出左肾占位。
医生怀疑是癌症,当时就让李先生赶紧抓紧做深度检查。
李先生不敢耽搁,于9月5日做增强 CT,结果再次提示,左肾占位,高度怀疑是肾癌。
经过沟通,李先生听从医生的建议,于9月8日入住医院并于9月11日做了左肾部分切除手术。
9月18日,病理报告显示李先生透明细胞性肾细胞癌(肾癌)。
过了几天李先生出院,在想到自己买了多年的重疾险,李先生便在医院的App上向医院申请邮寄完整病历资料,打算拿着病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李先生拿到完整病历资料时,已经是10月22日,而在拿到完整病历资料当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
哪曾想,保险公司认可李先生所患的疾病在保险范围内,但是却以李先生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报案为由拒赔。
原来,李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需要在 10 天之内通知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在9月18日,病理报告确诊李先生为透明细胞性肾细胞癌(肾癌)时,之日起10日内,李先生就应该报案。
李先生当时就懵了,表示,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申请理赔需要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而自己之所以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报案,完全是因为医院病历给的慢。并且自己在拿到完整病历后,便第一时间报了案,虽然报案时间晚了点,但是并没有给保险公司造成额外的麻烦。
而因多次与保险公司,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收了钱,却因为一点小问题拒赔,就是不想赔、玩不起!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
保险公司认可李先生所患疾病在保险范围内,本案的争议其实就是保险公司能否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李先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利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介入核查病情、固定诊疗证据,避免时隔太久难以核实事故真伪,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并没有什么问题。
问题的关键是,保险合同往往是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相应的属于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21条更是明确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能否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李先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赔,不只要看保险合同约定,还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以及李先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也正是因此,法院查明事情的经过,认为李先生报案的时间表面上虽然超过了合同约定,但是实际上是因等待医院出具完整的病理报告和病历资料所致,不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
最终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支持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判决保险公司限期支付李先生20万元理赔金,并返还李先生确诊后多缴纳的保费。
据悉,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并没能改变结果!
最后,虽然李先生通过诉讼最终拿到了赔偿,但是李先生的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报案,避免给后续的理赔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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