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男子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轿车会车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连人带车撞到右侧的树上导致严重受伤。后男子报警称是轿车干扰他正常行驶,要求轿车司机承担全责,但交警队勘察后认为男子是主责。在申请复核无果后,男子将轿车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获赔20万元。但男子并不满足,又将交通运输局告上法院,以路面不平整导致电动自行车失控为由,要求该局赔偿7万多元,法院判了!
据悉,事发当天,李某骑电动车外出办事时,经过一条乡间水泥村道,该道路的路面存在多处破损坑洼。
在行驶过程中,李某迎面遇上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两车近距离会车瞬间,李某的电动车突然失控,整台车径直冲向道路右侧的大树,猛烈撞击后,李某身受重伤,电动车也彻底损毁。
交警赶赴现场勘查,调取路面监控、核对双方笔录后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事发路段较窄,而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李某骑行非机动车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未尽谨慎观察义务,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会车时同样疏于避让,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对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气,认为都是王某开车不避让的缘故,才导致自己受伤的,于是申请了复核,但遭到了驳回。
在伤情稳定后,李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医疗费、伤残补助、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采纳了交警队出具的责任划分,判令王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赔付李某20余万元。
虽然赔偿款顺利到手了,但李某还是不满足,他又把责任推给了交通运输局,认为路面坑坑洼洼是交通运输局没有做好养护工作,路面长期破损无人修补,属于管理养护失职。
因此,李某再次起诉,要求交通运输局赔偿7万元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由此可见,如果道路存在问题导致了交通事故,那负责道路维护的有关部门的确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道路管理人担责有前置条件,只有道路破损、障碍物是导致事故直接或主要诱因的,且管理方未及时养护、未设置警示的,才需要赔偿。
单纯轻微路面坑洼不等于管理失职,乡间道路车流分散、损坏持续发生,养护存在合理周期,不能苛求道路每时每刻完美平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没有对于道路坑洼方面的描述,交警队经鉴定后认为道路问题并不是导致李某摔伤的原因。
主要的原因还是李某自己驾驶电动车存在违规行为,且王某会车时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还是不甘心,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很多人摔倒、撞车第一反应可能会怪路不平、路灯不亮,觉得公家单位就得赔钱。
但法律上讲究“谁有错、谁担责”,道路养护单位只对自己的管理疏漏负责,不能所有人操作失误的损失都让公路局买单。
日常出行自己的安全意识才是第一道防线,电动车本身稳定性弱,遇到路面坑洼、对向来车,第一件事就应当减速慢行、稳住车距。
路不可能时时刻刻一马平川,城乡小路难免出现破损,不能把自身观察、操作不到位的问题,全部归咎于道路条件。
最后,李某遭受严重伤情,产生大额损失,他想要索赔的心情能够理解,但维权要找对责任主体,拿着证据走合法途径,不能单纯凭主观感受认定一切都是“路的问题”,否则白白耗费时间、诉讼费,最后还得不到想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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