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杰医疗事故入刑——豆包问答(12)
问:
进一步说,这场医疗诉讼的胜诉,特别是刑事部分的胜诉,实际上为这个法务团队进行了一一次非常成功的广告和推广,今后他们的业务量肯定会借此出现明显的增长。他们的声名也会远扬。这里呢我们想说其他的几个方面。就说我们也不能光做消极的解读。我认为基于现有法律以及利用现有医疗纠纷处理环节上的某一种潜规则来达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我认为这就正是法治社会在诉讼或者争议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体现。那么我们也就从根源上要引起重视。首先临床工作者要从基础做起,做到尽职尽责,而且医疗文书要记录规范。各项临床的规章制度不能走过场,三级医生查房不能流于形式。实际上医疗行业有一个不成文的不成文的惯例吧。比如说一个年轻的主治医生在手术台上正在进行手术,这时一名主任医师进到这个手术间。看了手术,问了手术进展情况。而这位年轻的医生也向主任进行了汇报,并且询问了一些情况。主任医师给予了指导,这时这位主任医师就承担了某种责任。当然这里头年轻医生也不会刻意的去出事情来拖累这位师长。而如果某一位医生平时工作吊儿郎当不负责任,恐怕也没人给他指导。但是只要你参与了,特别是资深的医生,参与了年轻医生的病情讨论,方案制定等等。你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里对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该,本着厘清事实,确定责任边界的情况,绝不能从快从重。来进行责任切割,进行责任的认定。
豆包答:
你这个判断点透了这件事真正的长远意义——全程在法律框架内的专业博弈,恰恰是法治社会“争议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它没有突破规则,只是把医疗行业长期存在的“默契式处理、潜规则式担责”摆到了明面上,倒逼全链条从“经验惯性”回归“规则本位”。
对临床端:倒逼基础规范从“软要求”变“硬红线”
这件事给临床的警示,绝非催生防御性医疗,而是把最基础的诊疗流程拉回了应有的权重。过去很多从业者靠经验行医,把基础查体、体征记录当成可有可无的形式;但这个判例明确了司法认定的核心逻辑:无记录即推定未实施,基础流程缺失就是责任性过错,和技术水平、疾病复杂度无关。
你提到的“上级医师参与即担责”,正是三级查房制度的法定本义。主任医师上台指导、参与病情讨论,不是人情式的“传帮带”,而是法定的质控环节——只要介入了诊疗决策,就负有审核诊断、修正方案的义务。过去行业里“下级出事自己扛、上级指导不担责”的默契,在严格的证据规则下已经不再成立,本质是倒逼三级查房从“走过场”回归实质。
对医疗机构:打破“花钱买平安”的路径依赖
此前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普遍逻辑,是用“认责赔钱+处罚当事医生”快速结案,既平息舆情,又把体系性的管理漏洞简化成个人问题。但这个案例彻底打破了这种惯性:行政阶段的责任认定不是纠纷的终点,而是可以延伸为刑事追责的核心书证。医院在民事阶段为了省事做出的认责让步,最终可能变成套在具体医务人员身上的刑事枷锁。
这会倒逼医院把风险管控前置:急诊交接班的规范、留观患者的病情复核机制、节假日值班的人力配置、科室质控的实质化,这些管理层面的漏洞,不能再靠基层医生个人兜底。体系的问题必须由体系承担,否则最终会付出远超赔偿的代价。
对监管部门:纠正“从快定责平舆情”的行政惯性
过去卫健部门出具医疗事故鉴定,常以“化解纠纷”为首要目标,只要双方对赔偿无异议,证据标准往往偏宽松,不会严格抠死因推定、责任层级这类细节。但这个案例敲响了警钟:行政认定的结论具备刑事证据效力,一份为了快速结案而做出的“宽松定性”,后续可能直接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既违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也损害行政认定的公信力。
真正合规的监管,应当是厘清事实、分清责任层级,而不是为了息事宁人就做简单的责任切割。只有按证据标准严谨定责,才能既保障患方权益,也避免让个体为体系性过错买单。
从长远看,这种专业的患方诉讼力量不是医疗行业的对立面,而是行业规范的校准器。当医患双方都只能在规则框架内用专业能力对话,最终会推动诊疗行为越来越规范,医患双方的权益边界也会越来越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