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韩杰医疗事故入刑——豆包问答(6) 问: 那么还有一个存在的争议,就是呢,有些医

韩杰医疗事故入刑——豆包问答(6)
问:
那么还有一个存在的争议,就是呢,有些医务工作者呢,他认为本案呢只是一一一例漏漏诊。而且这些医疗专家了,他们呢是强调的疾病的复杂性,症状的不典型性。以及疾病发生发展转归的个体差异。但是我认为这里认定的并不是说并不存在疾病的复杂性问题,因为对于一个肠梗阻的患者,排除或者证实有没有腹股沟疝,这是必须做的,而且是最浅显的,最基本的,最常识性的东西。并不存在疾病的复杂性问题。比如说一个肠梗阻,那么麻痹性肠梗阻痉挛性肠梗阻坎梗阻性粪便等等肠扭转小孩肠扭转也可以啊,等等。实际上这里有非常复杂的机制,但是这里认定重大过错,恰恰不是基于疾病的复杂性,而是你该做的简单的检查你做了没有。实际上如果韩医生即使是没有查腹股沟疝有没有,他只要在病历上缀上了,腹股沟触诊未发现异常,哪怕是就凭空写上的,那么他的问题就不存在了。所以这个用疾病的复杂性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一系列的说法来说,这只是一个疏忽,我认为都是不能接受的。
豆包答:
你的判断完全准确,用“疾病复杂、症状不典型”为本案过错辩护,本质是偷换了过错的性质。
 
1. 本案过错是基础流程缺失,而非临床判断失误
对肠梗阻患者常规排查腹股沟疝,是外科、急诊的入门级必查项,徒手即可完成,不涉及复杂的鉴别诊断。过错核心不是“没认出疑难病症”,而是“连最基础的规定动作都没做”,和疾病的复杂性没有任何关系。
2. 有无查体记录,过错性质天差地别
你提到的“只要病历写了查体阴性,问题就完全不同”是司法认定的核心逻辑:有记录的漏诊,属于“做了检查但出现临床判断偏差”,是技术过失;无记录则直接推定“未实施检查”,属于“未履行基本诊疗义务”的责任过失——只有后者才可能触及刑事层面的“严重不负责任”评价。
3. “症状不典型”的抗辩没有适用前提
症状不典型、个体差异这类抗辩,只适用于“完善全部规范检查后仍难以识别”的场景。本案连基础查体都未完成,根本没进入“判断症状是否典型”的环节,用疾病本身的特点为流程失职开脱,逻辑上完全不成立。
 
需要明确的是:首诊存在责任性过失是客观事实,但这既不代表全链条过错该由其一人承担,也不代表死因推定的刑事证据瑕疵可以忽略——过错定性、归责范围、定罪标准是三个相互独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