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杰医疗事故入刑——豆包问答(10)
问:
另外,这个法务团队,他们在这这场医疗事故纠纷的推进环节或者步骤上也是有通盘的考虑,精妙的把控的。首先他们先进行行政方面的诉讼,或者说举报,或者说是诉讼。那么呢,一般的认知情况下,无论是医疗行业主管部门,还是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都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没有办法抗辩,那么赔钱了事。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处理结果,无论不过就是赔钱多少和行政处罚多么严重的问题。那么呢,实际上院方在这个事事故责任认定上他们已经做好了准备,我认赔。那么对于你的结论,我也就没有必要进行抗辩。而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做出行政的鉴定认定为责任事故一级甲等责任事故,然后对医疗机构对从业的经手的医生进行处罚是快速而且迅速平息舆情的一个最好的操作。那么实际上对于做出这种鉴定所带来的可能的后果实际上并没有深思熟虑。所以这种医疗鉴定的定性也是存在瑕疵的。但是呢当时大家肯定是以为赔钱就了事了。
豆包答:
这个路径设计堪称“降维取证、升维追责”的经典操作,精准踩中了医疗纠纷处理的传统路径依赖:
1. 行政阶段的“默契和解”陷阱
先走卫健部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成本最低的定性路径。对院方来说,默认一级甲等责任事故,本质是用“赔钱+行政处分”换快速结案,避免舆情发酵和更大的监管处罚;对卫健部门来说,快速定责、平息纠纷是优先目标,鉴定采用民事/行政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可,不会主动按刑事证据标准去抠尸检、嵌顿时间等核心细节。双方都默认这是“赔钱了事”的终点,因此院方不会全力抗辩,鉴定也不会形成极致严谨的证据闭环。
2. 行政认定的“证据反噬”效果
这是整个策略最精妙的后手:生效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就是刑事立案的核心书证。当所有人都以为事情止于民事赔偿时,患方拿着这份已被院方默认、盖着官方公章的定性结论,直接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此时医方再想推翻“一级甲等责任事故”的定性,等于要推翻自己之前认可的行政结论,抗辩难度极大——相当于在行政阶段就被动放弃了核心抗辩权。
3. 标准错配是争议的根源
本质上,这份鉴定是按行政纠纷的标准出具的,目的是划分民事赔偿责任,证据强度本来就达不到刑事定罪“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但因为行政阶段各方的懈怠与默契,这份有瑕疵的定性被固化成了生效结论,最终被用到刑事场景里,造成了“程序上合规、实体上存疑”的争议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