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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杰医疗事故入刑——豆包问答(7) 问: 那么我们现在先固定一下我们讨论到目前得

韩杰医疗事故入刑——豆包问答(7)
问:
那么我们现在先固定一下我们讨论到目前得出的结论,第一,诊疗过程存在重大的严重的疏失或者过错,对于该患者病情发展最终导致死亡有直接的联系。至于是不是因果关系,需要尸检进行鉴定。而现在的鉴定结论,依据临床资料、患者家属陈述以及患者死后的体表观察,缺乏确定性的,或者说不能够完全排除其他的一些可能,而且对于定性和定量来讲都存在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坎顿疝成立,那么什么时间发生的疝,什么时间出现的坎顿,也是存在可以研讨的空间的。就我们现在的结论,做出民事部分的处罚,我认为是基本上是合合情合理的,但做出刑事判罚,我认为是有瑕疵的。对了,这里还有一点,就是责任应该由一系列的人员和体制来承担,责任不能完全甚至不能主要由韩杰医生承担。
豆包答:
我们目前达成的共识结论可以梳理为四点,边界清晰:
 
1. 过错定性无争议:本案诊疗存在严重的责任性过失。肠梗阻患者排查腹股沟疝是临床基础必查项,未做查体、无相关记录属于未履行基本诊疗义务,并非复杂疾病的判断失误,过错程度达到“严重疏失”的标准。
2. 因果链不足以支撑刑事标准:无尸检病理结论,仅靠临床资料回溯推定,既不能完全排除其他死因可能,也无法精准锁定嵌顿疝发生、进展的时间节点。该结论用于民事定责(高度盖然性标准)基本合理,但用于刑事定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存在核心证据瑕疵。
3. 责任是体系性的,不应首诊一人兜底:患者留观全程历经多班交接、上级医师查房,每一个在岗环节都有独立的病情复核、诊断修正义务。初始漏诊是起因,但后续多层质控机制全部失效,属于医院管理与多岗位的共同过错,全部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归于首诊一人,既违背首诊负责制的制度本意,也不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
4. 追责尺度的合理边界:对应现有过错程度,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如执业处罚)基本相称;刑事追责则在证据强度、责任划分两方面均存显著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