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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骑车遛狗,绳子放的很长,狗 2 次向一患有骨质疏松的女子跳起,吓得她摔

北京,男子骑车遛狗,绳子放的很长,狗 2 次向一患有骨质疏松的女子跳起,吓得她摔倒,致胯骨骨折,不得不换人工全髋关节。

花费不少,女子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 32 万,谁料,男子拒绝赔偿,理由是女子患有骨质疏松,才导致骨折,跟他没关系,不该赔。

包先生把争议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犬只没有碰到刘女士,能不能算犬只致伤。司法鉴定又写明,刘女士左股骨颈骨折与重度骨质疏松属于同等作用。

建议疾病参与度为百分之五十,赔偿能不能照此减半。包先生认为这份鉴定足以让赔偿减少一半,刘女士却认为,正常散步不该因为身体较弱而少获赔偿。

这场争论并非没有先例。2018 年 11 月,张某甲骑两轮电瓶车经过某村道路,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突然追赶。犬只没有咬到张某甲,张某甲却在慌乱中摔倒,膝关节受伤。

派出所民警到场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后来,张某甲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起诉索赔二十一万余元。

审理法院没有把没有接触当成免责条件。犬只追逐已经造成现实危险,受惊摔倒又与追逐行为直接相关。

张某乙不能证明张某甲故意招惹犬只,最终被判承担合理损失二十一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一万二千零八十元,还需支付十九万九千一百八十四元六角三分。

2024 年 2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案,明确动物造成的危险不只包括撕咬和抓伤,追逐、靠近、吠叫引发的摔伤也可能构成侵权。

控制犬只也不能只看手中有没有绳。2021 年 8 月,斯某让 7 岁的儿子欧某在某小区大门东侧牵一只黑色腊肠犬。不满 1 岁的洪某某经过时,欧某未能及时避让,犬只抓伤洪某某左脚。

公安机关认定斯某违反当地养犬管理规定,依法没收犬只。法院随后判决斯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 3092 元。案件说明,牵引绳由谁掌握、能否及时收紧、能否主动避让儿童和老人,都属于实际管控的一部分。

到了 2026 年 3 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又处理了一起相近纠纷。张女士散步时,赵女士饲养的史宾格犬未拴绳,从路边院落冲出,将张女士扑倒。

张女士出现腰椎骨折、胸椎骨折及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赵女士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提出,张女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剩余损失不该全部由赵女士承担。

密云法院调解时指出,骨质疏松是身体的客观状态,不等于受伤者存在过错。张女士没有挑逗犬只,也没有主动接近危险,损害起因仍是未拴绳犬只突然冲出。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赵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7 万元,赵女士收到调解书后的第二天付清款项。

这些已经公开的案件,使包先生的两项辩解都需要接受相同标准的审查。刘女士当晚与丈夫在小区正常散步,监控记录下犬只连续两次朝刘女士方向跃起。

刘女士随即受惊摔倒,当晚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和膝关节损伤,接受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包先生虽然牵着绳,却采用骑自行车遛狗的方式,牵引距离又较长。骑行时既要观察道路,又要控制车速和犬只,犬只突然改变方向后,包先生没有及时制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犬只的突发动作是刘女士摔倒受伤的直接诱因,是否发生身体接触并不改变因果关系。

骨质疏松参与度百分之五十,也没有变成责任减半的依据。法院审查的是刘女士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是刘女士骨骼是否健康。

刘女士没有招惹犬只,身体疾病也不是主观过错。最终,包先生被判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1 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信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