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婆动手抢钱一样是犯罪!00后男子以取回物品为名闯入外祖母家中,遭拒后将老人推倒殴打、言语辱骂、桌椅围堵,逼迫老人拿出10万元,还擅自操作老人手机转账1.7万余元,被判七年。
冯某,2006年出生,辽宁营口人。2025年7月30日20时许,冯某假借取回物品的名义,前往外祖母于某的住所。
于某明确拒绝其进门,冯某强行闯入住宅,将于某推倒在地并多次实施殴打,同时通过言语辱骂、人身威胁、桌椅围堵等方式施压,向外祖母索要10万元。
作案期间,冯某擅自操控于某手机,将其网络平台账户内17059.41元全部转入自己账户。
他还逼迫于某办理网络贷款、向亲友拆借资金,企图获取更多钱财,因多方未果才离开现场。
于某随后报警。经查,涉案赃款大部分被冯某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6671.99元并返还于某。
念及祖孙亲情,于某事后对冯某出具了谅解书。
(一)抢劫罪的定性:暴力+胁迫+取财,三要素齐全。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冯某殴打、辱骂、威胁外祖母,强行转账并索要10万元——暴力、胁迫、取财三个要件全部满足。即便外祖母是至亲,暴力取财的性质不会改变。
(二)入户抢劫的认定:一审为何判十年?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审法院认定冯某强行闯入老人住所实施抢劫,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三)二审改判七年:入户情节被纠正,从轻情节叠加。
冯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冯某与外祖母系直系祖孙亲属,外孙前往外祖母住所具备日常往来的正当性,其“入户”的非法特征不显著,因此对一审认定的“入户抢劫”情节予以纠正。
同时,二审法院综合考量了多项从轻情节:认罪悔罪、部分赃款退缴、获得被害人谅解。
最终改判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10387.42元。
(四)亲属关系不影响罪名,仅影响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但这一“例外”有严格限制,仅适用于情节较轻、未使用严重暴力的情形。
冯某将老人推倒、多次殴打、言语威胁、桌椅围堵,暴力程度已远超“一般”范畴。因此法院仍以抢劫罪定罪,仅在量刑时考虑了亲属关系这一因素。
(五)谅解书的效力:酌定从轻,但不是“免罪牌”。
外祖母出具的谅解书是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但谅解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对暴力犯罪,即便被害人谅解,司法机关仍需依法追究刑责。
本案从一审十年改判七年,正是“法理兼顾人情”的体现,法律不会因为“他是外孙”就放过他,但会因为“老人原谅了他”而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当冯某把外婆推倒在地、逼她转账的时候,他有没有想过,眼前这个老人,是看着他长大的外婆?当二审改判七年的时候,那10387.42元的退赔,还能买回外婆被亲外孙伤害的那份信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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