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33年前因邻居15岁女孩借宿自家,第二天女孩一家三口遇害,男子历经两次死缓判决,坚持申诉,最终“疑罪从无”改判无罪。
河南周口商水县,1993年7月16日晚,15岁的谭某娜在谭某义家借宿。
次日,谭某旺、王某英、谭某娜一家三口被发现在家中遇害。
因谭某娜曾在谭某义家过夜,谭某义被列为重大嫌疑人。
原生效裁判认定的案情,勾勒出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
7月16日22时许,谭某义回家上厕所时,见到在他家借宿的谭某娜正在如厕,“顿起歹意”,将其强奸。
因怕事情败露,谭某义决定灭口。17日凌晨1时许,他携带镰刀、钝器潜入谭某旺家,将熟睡中的谭某旺、王某英杀死。
砍断的镰刀头和刀把被丢弃在现场。因害怕谭某娜怀疑自己,他于当日早晨尾随谭某娜回家,在堂屋内从背后卡住其颈部致其死亡,后用绳子将尸体吊在房梁上,另一端拴在牲口槽的桩子上。
作案后,他用草木灰掩盖现场血迹,锁门逃离。
1999年3月4日,河南省周口地区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谭某义提起公诉。
1999年12月14日,周口地区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谭某义上诉。200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2年1月1日,周口市中院重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再次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谭某义再次上诉。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谭某义入狱服刑。
谭某义入狱后,本人及家属多次信访、申诉。2017年5月25日,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河南省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诉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原生效裁判有错误可能”,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复查。
复查发现了三个致命问题:
第一,讯问程序不规范,有罪供述合法性存疑。 全面审查原案卷宗、实地查看现场、多次讯问谭某义后,发现原案讯问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谭某义本人具有阅读书写能力,但经笔迹鉴定,有罪供述签名并非谭某义本人书写。同时,讯问笔录存在侦查人员未签名、疲劳审讯等问题。
第二,客观证据无法锁定被告人。 镰刀把上提取的两枚血指纹,原鉴定意见为“数量和质量尚不能具备同一认定条件”,重新送检后,鉴定机构认为“指纹特征少无法鉴定”。门板上的血迹仅能证明系A、B类血型物质,不具备唯一性。经反复查找,血迹样本已去向不明。
第三,重要物证全部下落不明。 镰刀头、镰刀把、绳子、被害人衣物等关键物证均无法找到。
河南省检察院复查后认为,原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谭某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三个理由,彻底推翻29年的“铁案”。
最高检受理后,全面核实原案证据,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提讯谭某义,询问相关证人,并向原案承办人了解办案情况。
最高检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谭某义实施犯罪行为,理由有三:
第一,本案欠缺客观性证据。 因尸体已腐败,无法分辨谭某娜处女膜系新鲜或陈旧性破裂,在案证据也没有内裤、阴部擦拭物的提取及送检记录。现场血迹鉴定仅能证明血型,不具有唯一指向性。谭某旺、王某英尸体有多处重创,现场存在多处喷溅血迹,但未提取到谭某义带有血迹的衣服。
第二,谭某义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 第一次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系被拘留4天后形成,此前其一直作无罪辩解,但卷宗中无相关笔录。经笔迹鉴定,有罪供述签名非谭某义本人书写。讯问笔录还存在侦查人员未签名、疲劳审讯等问题。
第三,谭某义的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 有罪供述是在尸体检验报告和现场勘查笔录形成之后作出——属于“先证后供”,供述细节随案件侦破进程逐步与客观证据“靠拢”。此外,谭某义先后供述匕首、镰刀、斧头等多种作案工具,但未提取到匕首,提取到的斧头不能形成被害人伤痕。他多次供称强奸时谭某娜穿的是裤子,但尸体检验报告及证人证言证明,案发当晚谭某娜穿的明明是裙子。
有罪供述系“先证后供”,存在供证矛盾,且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客观证据不能确定谭某义与案件存在关联,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22年11月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12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
谭某义失去自由超过29年,共10744天。他成为中国已知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最高检:“对案发时取证不全面,证据体系不完整,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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