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饶,蒋文和耿某是地挨地的邻居,曾共用水泵浇地,后耿某与他人合买新泵,拒绝蒋文再用,蒋文私自使用时被耿某夫妇制止,双方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
冲突中,蒋文将手持砖块上前的耿某摔倒在地,致其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事发十余年后,检察院监督立案,法院最终作出裁判。
案件进入法庭后,审判人员没有只盯着耿某手里的半截砖头,而是把冲突发生前的一件小事重新摆到桌面上。事发前一晚,蒋文找到水泵共有人于某,留下 40 元钱,表示也想凑一份。
于某没有把这句话转告耿某,蒋文也没有等到两名出资人的明确答复。第二天清晨,蒋文直接接上新泵浇地,耿某妻子于丽先拉闸,随后又准备拆下水管,争执由此发生。
40 元钱成了判断前因的重要细节。新水泵由耿某和于某共同购买,属于二人共有的动产。按照案发时已经施行的物权规则,共有物怎样使用、费用怎样承担,应由共有人协商确定。
蒋文单方面留下钱,只能说明蒋文提出了加入使用的想法,不能当然取得共有份额,也不能代替耿某的同意。40 元究竟是入股款、一次使用费还是电费,三人从未说清。
蒋文本可要求于某答复或退钱,耿某也可通过协商、村民调解处理,任何一方都没有必要用推搡解决水泵问题。
现场冲突却没有停在财产争议上。于丽拆管时,蒋文上前阻止,并将于丽推倒,造成面部受伤。耿某看见于丽倒地,捡起砖块赶来。蒋文抓住耿某手腕,借势将耿某摔倒。
蒋文认为,砖块已经对人身安全形成现实危险,抓腕摔倒只是制止攻击。公诉机关则认为,蒋文先对于丽动手,耿某上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伤害,蒋文不能把后续反击解释为正当防卫。
2020 年公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强调,处理因琐事引起的打斗,不能只截取最后一次还击,而要查看谁先实施过激行为、冲突是否已经停止、哪一方继续升级以及是否使用器械。
放到本案中,关键并非耿某拿没拿砖,而是蒋文推倒于丽后,侵害是否仍在继续。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和冲突过程,认定耿某持砖上前具有制止伤害的性质,蒋文摔倒耿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
另一个疑问是,十余年过去,案件为何还能追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低于五年,一般追诉期限为五年。但于丽案发后立即报警,民警到场调查,耿某也接受治疗并进行了伤情鉴定。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有关机关应当立案却未立案的,不受通常追诉期限限制。
因此,本案并非因为多年后立案才把时效重新计算,而是早年的有效控告使案件仍可依法进入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于 9 月 11 日通知立案,公安机关于 9 月 26 日启动侦查。
蒋文还提出自首。蒋文明知于丽报警仍留在现场,这种表现具备自动投案的可能。司法解释同时要求,自动投案者还要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查蒋文前后供述后认为,蒋文未达到如实供述并接受裁判的要求,因此没有认定自首。这里需要区分,单纯提出法律辩护并不必然否定自首,但改变或否认决定案件性质的主要事实,会影响自首成立。
争议逐项处理后,法院认定蒋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案件因邻里灌溉纠纷引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以及蒋文的整体情节,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蒋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信源:网易新闻
